政府认为信息公开申请未收到,申请人认为超期未答复,法院判了

芝士说法 2024-02-01 22:57:43

2023年12月3日,市民小王向某区政府快递一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迟迟没有收到区政府的回复。小王于是打电话询问,区政府却说压根没有收到过信息公开申请。然而,令小王不解的是,他的快递详情页面却显示为“已签收”。

对此,小王觉得区政府一定是在为未及时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寻找借口,于是他选择了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区政府相关领导前来向我们咨询,我们一开始也觉得非常疑惑:到底区政府有没有收到小王信息公开呢?

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向当日负责派件的快递员了解情况。

原来,该快递员初次上岗,当日并未将申请人的快递投放至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所在的收发室,而是直接塞进了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信箱,然而该信箱其实是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为了服务办事窗口所设,除区政府外,许多其他行政机关也会使用该办事窗口信箱,由此导致区政府并未及时收到该申请。

了解实情后,我们第一时间确定了答辩策略。

首先,我们坚持快递员未将信息公开申请妥善投递。快递员将该申请未投放至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而是将邮件投递至政务中心办事窗口邮箱,造成区政府未能及时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

其次,我们主张快递员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事实上,快递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的“当面签收”义务问题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毛病。《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递企业递送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而事实上,大部分快递员(包括本案快递员)将邮件擅自投入信箱后自行选择“已签收”,并未履行“当面签收”规定,而且在投递前或投递后也未及时告知快递投放地点,致使直至发生纠纷诉讼时才得知信息公开申请。

最后,我们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角度出发,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期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区政府并非故意不履行该信息告知义务,在得知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时间对原告的申请作了及时的补充处理,原告现再提起诉讼已经毫无意义。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被无限制滥用。小王在已经得知区政府超期未答复的原因以及在收到区政府的答复结果后,仍旧提起诉讼,显然构成权利的滥用,因此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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