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元法堂
今天我要九问水霖学校:考试和孩子的命孰重?老师该不该送孩子最后一程?
11月18号媒体报道,东莞塘厦水霖学校的一名12岁学生乐乐,11月13号下午在教室晕倒,被送往医院,15号凌晨不幸离世。目前警方已排除他杀,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为:心脏骤停,心肺复苏后,爆发性病毒性心肌炎等。
看到这条新闻,我不仅有9个问题要问水霖学校,以及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第一问,考试和孩子的命,哪一个重?乐乐的家长,通过社交媒体艾特我,他发出疑问说:孩子被抬出教室的时候,当时是其他学生在考试。老师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的考试,而将孩子抬出了教室,最后放在了地上。这个事儿到底是不是属实?我想学校必须要做出公开的回应,并且要和家长对峙。
假如说真的是因为怕影响别的孩子考试,而采取了这种做法,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所学校的教育理念,这样一所学校对于生命的敬畏,对于孩子的敬畏,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图片截取自视频号:乐乐永远的世界)
第二问,该不该送孩子最后一程?乐乐的家长说:孩子去世之后,没有一位老师送孩子最后一程,甚至不接家长的电话。如果这个事情真的属实,水霖学校恐怕很难再称之为学校了吧!毕竟这是自己的学生,无论如何不管问题解没解决,老师送自己的学生最后一程,这都是最起码的人文关怀,也是作为教育者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
所以老师究竟有没有送乐乐最后一程,学校同样需要做出公开的回应。因为媒体报道中说,涉事的东莞塘厦水霖学校说:将给予家属最大的人文关怀,组织慰问家属。这个最大的人文关怀,是不是就应该体现在送孩子最后一程呢?毕竟这是家属非常看重的。
第三问,孩子突然昏厥,老师立即组织同学和老师一起,将其抬出教室,这是媒体报道的。这种情况能抬还是不能抬,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对孩子在昏厥之后多次的推拉,很可能是造成孩子病情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问,也就是在这所学校,究竟有有没有开展过生命教育?有没有做过师生心脏复苏的应急救护培训?这个培训,实际上在很多学校早都已经是一个常态化的课程。事实上早在2019年,国务院启动的“健康中国行动”,就把急救知识的学习和普及,纳入了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021年5月,教育部也曾经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应急救护工作的通知》。2022年就是今年起,教育部把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让急救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纳入学生的健康素养体系。在这里我要问:这三个体系,在水霖学校做到了吗?如果没有做到,这就是学校的一个明显的失职。
第五问,根据媒体的报道,事情发生之后,是校医对孩子进行了急救。在这里我要问,校医有急救的有效手段吗?比如说有仪器吗?再一点,校医有急救及从业的资质吗?校医在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学校是怎么安排的呢?恐怕现在学校也需要把校医的资质,和是否接受过急救的培训,以及是否有急救的资质,向媒体公开吧!
(图片截取自视频号:乐乐永远的世界)
第六问,学校为什么不配备AED,也就是自动体外除颤器。到底是学校没想到呢?还是没有做到呢?我们知道,患者心脏骤停的时候,在最佳抢救时间的黄金四分钟之内,如果利用AED对患者进行除颤和心肺复苏,是有效的制止猝死的办法。
实际上,这个经验已经在很多地方普及。这种案例层出不穷,包括在学校之中。但是从家属通过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并没有校医对其使用AED。后来媒体报道说,学校也确实没有AED。既然如此,在这个问题上,恐怕学校就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第七问,除了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险的理赔,学校还有没有其他的赔偿或者是补偿的责任呢?因为媒体上说:校方表态要从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险方面,给家长予以理赔。但是学校不要忘了,这实际上涉及到学校的管理责任问题,以及监护权的转移问题。
第八问,也就是未成年人在寄宿制学校学习和生活,实际上是父母监护权的转移。这个时候 ,学校的监护责任应该是什么呢?所以除了所谓的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险之外,恐怕我在这里需要提醒学校的是,你别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依据这部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妨把法条给学校说一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图片截取自视频号:乐乐永远的世界)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我上述的八问,我们就可以知道,学校究竟有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没有配备AED,它就是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急救,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方法,没有及时地送医,它就是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所以不妨对应一下法条,学校好想一想。
最后一问,我从媒体报道上看到,事情发生之后,当地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小组,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我要问的是,真正该处置的是什么呢?是严肃追究学校的责任要求学校整改?还是学校从实质上安抚孩子的父母呢?还是仅是为了应付随时可能起来的舆情,而成立这样的小组呢?
孩子在学校,那是家长把所有的都托付给了学校。发生这种事情,学校不仅仅应该承担经济的责任赔偿,更应该尽到最起码的人文关怀。这个最起码的人文关怀,我想那就是送孩子最后一程吧!
如果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或者是不肯去做,我要试问这样的学校,我们把孩子放在那里,我们还敢放心吗?他们教出来的,又将会是什么样的孩子呢?这样的孩子对于生命,特别是对于他人的生命,还会有什么敬畏之心呢?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