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社会下的独特婚姻形式:明代的赘婚相较于前朝有了哪些改进?

旺尚聊历史 2023-02-11 05: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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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封建社会之中,婚姻都是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基本上很少能遵循自主性,明朝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赘婚。

当然了,并不是说这一婚姻形式是明朝时才出现的,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只不过说到了明朝时各方面的要求更加明确了。

虽说封建社会女性的地位大都比较低,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世家大族都会选择将给女儿招赘婿。

而且在明朝之前,赘婿根本就没什么地位。到了明朝的时候,赘婿虽说在某些方面还是受到限制,不过却拥有了一定的人身权利。

一、悖于时代——与父系主流不相符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都是以父系社会为主,这种情况下赘婚显然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然而到了明朝时期,朝廷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甚至即便是赘婿,依旧有着财产继承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赘婿已经被官方所认可了。

《大明令》之中记载: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照例议立”。

明朝时期的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这种情况下钱财也成了婚姻中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

这个时候如果说男方家境比较清贫的话,那么根本就支付不起聘礼,这种情况下就开始通过招赘婿来缓解嫁娶不平衡的问题。

再就是许多的富裕家庭,对于女儿相当的溺爱,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愿意女儿出嫁。

在明朝之前的一个王朝是元朝,元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因此在这一个王朝之下,男卑女尊的思想就没有那么的根深蒂固,这种开放的风俗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明朝。

封建社会中还有一个影响深远的思想就是宗族观念,但是许多家族中并没有男子,因此就需要通过招婿的方式来延续家族的香火。

这个时候赘婿就相当于是女方父母的儿子,需要承担起养老送终,管理家业的任务。明朝时的赘婚相较于前朝发生了改变,婚姻形式开始固定化了,有一些流程是必备的。

像聘财,就像女嫁男一样,男方如果是作为赘婿的话,那么女方照样需要给男方一定的聘礼。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是多少,需要男女双方提前商定好,然后将其写在婚书上。

再就是男女双方需要婚书,这就相当于是签字画押的一个凭证。凭借着这个凭证,能够极大的避免男女双方在婚后的许多矛盾。

另外,明朝的赘婚还需要男子改姓的,只不过这些并不是说是必须的,具体看情况。如果女方家没有儿子,需要男方来延续香火的话,一般就会要求男方改名。

如果说男方拒绝的话,那就可以另外再商量。

可以看出,明朝时期赘婚的流程,基本上与女子婚嫁差不多,必须要经历一个固定的流程。

明朝赘婿虽说在许多方面还是要受限于女方家,但是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提升,拥有了不少的权利。

二、受限于妻家——逐渐拥有一定的权利

虽说明朝的赘婿依旧还是要受限于妻家,但是从许多方面看,明朝赘婿相较于前朝地位有所提升了。

明朝的法律之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果说赘婿承担了养老送终的任务,那么就理应也获得财产继承权。

原先赘婿的地位并不高,甚至女方家对他们经常性会保持着一种比较蔑视的态度,有的时候甚至会直接将其给逐出家门。

明朝的时候专门对于这些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表示不允许女方家逐婿,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官方开始保障赘婿的权利了。

在许多明朝真实案件的判决之中,同样能看出赘婿地位的提升。像明朝时期有一家人因为唯一的儿子死了,所以说夫妻俩就给儿媳妇招了一个女婿,也是为了给自己养老送终。

这位男子并没有要聘礼,在女方家整整待了三年的时间。但是老两口却发现男子生出了二心,甚至偷盗家中的粮食。

对于岳父岳母的说辞,男子提出了上诉,表示自己家中贫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因为母亲年老,自己想要能够归宗照顾母亲。

官府在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时考虑,两位老人失去了唯一的儿子,这个时候招婿,自然是想要让其为自己养老送终,这种情况男子肯定也是提前知晓的,所以最终没有判男子归宗。

可以看出,虽说赘婿在明朝时的确有一定的地位了,但是从整体上看还是比较低下的,尤其是在与妻家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政府往往还是会选择支持妻家。

在明朝,赘婚越来越普遍,甚至在许多文学作品之中都有对于赘婚的记录。公案小说是明朝流行比较广的一类文学作品,在公案小说中记载了不少赘婚的故事。

像喻侯判主占妻就是其中流传比较久的故事,讲述的是六合县的伍春生家庭相当贫苦,拿不出聘礼,只能入赘当地的富豪党九俊家。

双方约定伍春生给党家打三年的工当作聘礼,三年之后伍春生就可以带着妻子回家了。

然而三年过去了,党九俊竟然爱上了伍春生的妻子,因此随便找了个理由就把伍春生打发出府了。

于是伍春生就将党家告上了官府,但没成想,党成俊竟然污蔑春生,表示春生三年的劳作无果,甚至想要偷盗自家的钱财。

虽说党家是当地的豪门贵族,但是官府也并没有因此就偏袒党成俊,而是认为伍春生已经干满了三年,按照当初的约定就可以携妻归祖,因此就按照原先婚书之中所写的进行了判决。

这些案例和故事都可以看出,明朝时期赘婿的权利能够得到官府的保障,只不过说在妻家的地位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

明朝的赘婚与前朝相比在许多方面都有所改进,这些都是在明朝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所形成的,因此呈现出的特点自然也是独一无二的。

三、赘婚折射出明王朝的风俗习惯

明朝是我国最后一个由汉民族所建立的王朝,在明朝建立之后,君主集权制度得到了加强,整个社会呈现出焕然一新的状态,这个时候的赘婚也形成了独属于明王朝的特点。

像在前朝,赘婿的地位是相当低下的,甚至更夸张点说,完全都没有自主权。但是到了明朝的时候,专门针对赘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赘婿在许多方面的权益都得到了保障。尤其是在对钱财相当看重的明朝,法律之中能够对赘婿的财产权进行了保障,足以看出其地位的提高。

《元典章》之中记载:

“依准婚嫁原约,养老者,听从养老,出舍者,听从出离”。

明朝时期又重新兴起了科举制度,在此前的许多王朝之中,因为赘婿的地位低下,所以说赘婿根本就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但是到了明朝时期却并没有这么严苛,即便是赘婿,照样可以参加科举,甚至明朝的官员之中有不少都是赘婿。

像袁了凡就是在入赘之后参加的科举,明神宗时期中进士,之后就入朝为官了,实现了身份上的逆转。

不少人觉得,明朝时期男方入赘的话就需要改名换姓,这样看来地位也并不高,实际上并非如此。

明朝时期因为社会稳定,主流思想还是延续了前朝,以儒家思想为主,这种情况下自然相当注重宗法血缘关系。

赘婿本身和妻家并没有血缘上的关系,自然就很容易受到排挤。但是改姓之后,就意味着和妻家建立了象征性的血缘关系。

明朝时期的赘婿所呈现出的特点与王朝所处的时代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了这也并不是说明朝的赘婚毫无漏洞,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像很多时候赘婿和妻家还会产生不少的矛盾,毕竟男尊女卑的思想还是占据主流的,自然有不少赘婿会产生反抗的思想。

结语:

在封建社会之中,赘婿的地位是相当低的,等到了明朝时期得到了些许的改善,地位有所提高。

其实在父权社会之下,赘婚能够得到认可是相当不易的,也算是一种婚姻制度的创新。

明朝赘婚呈现出的许多特点就是受到了当时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王朝的风貌。

即便是在当代社会,我们依旧不能去否认赘婚所带来的价值影响,毕竟在追求男女平等的社会下,各种婚姻形式都应该被允许存在的。

参考文献:

《大明令》

《元典章》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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