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被狗咬死,要不要赔?”广东广州,发生一起颇具警示意义的案子。男子连某偷盗成瘾,多次因盗窃受到法律惩处。有次,连某翻墙进入一别墅偷窃,结果被院内的狗撕咬致死。连某家属认为狗主人没系狗绳存在过错,起诉至法院索赔66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呢?
某日,无所事事的男子连某在路上闲逛,在经过一栋别墅时停下了脚步,他看到别墅大门紧锁,心想能住起别墅的人肯定很有钱吧,于是心生邪念,准备进去摸点东西。然后,连某就爬上围墙准备进入院内,结果院内突然传来狂吠声,吓得连某赶紧离开。但连某仍不死心,盘算着先把院内的两条狗解决了再翻墙进入。于是连某就找来两根骨头,并在骨头上抹上迷药,再次来到别墅外,将两根骨头扔进去,在外等候。大概过了20来分钟,连某看见院内的狗吃了骨头后已经趴在地上没了动静,于是就放心大胆的翻墙进入。
可出乎意料的是,连某刚跳进院内,地上的两条狗听到动静扑腾又站起来,猛地向连某扑过去,连某躲闪不及被两只狗缠住撕咬。狗吠声、呼叫声引起了邻居的注意,然后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连某经抢救无效而亡。随后,警方调取了监控,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在确定了死者的身份后,警方也查到连某过往的前科劣迹,曾因盗窃不判过两次刑,还被行政拘留了两次。
1、事发后,有网友问,狗主人对于连某的死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从刑法罪名体系看,涉及到死亡的无非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本案中,事发当天,别墅大门紧锁,狗主人外出不在家,根本不知道连某入院行窃之事,因此狗主人的主观上不可能“故意”,这就排除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可能。而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狗主人主观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过失分两种情形,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要求狗主人要提前预见有人来翻墙入院实施盗窃,这对狗主人来说未必过于苛责,显然超出了预见的范围。虽然狗没栓绳不对,但这种过错不是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的“过失”。据此,公安机关认为狗主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故对本案不做刑事案件处理。
2、连某的家属眼看刑事手段追究不了狗主人的责任,退而求其次,又从民事角度来“维权”,认为连某偷盗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但也罪不至死。两条狗没有栓绳才是连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故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显然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将他人咬伤,狗主人原则上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都不能免责或减责。
《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连某家属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连某被别墅主人的狗咬死,而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等证据,已足以证明,故连某家属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接下来,举证责任就到了狗主人一方,若想不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连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那么本案中,连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呢?
针对这一点,狗主人依然从事实出发,结合现场视频等证据,认为:第一,连某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已构成盗窃,属于故意犯罪;第二,连某认为狗已被毒死而进入院内,进入后被咬死系其过于自信导致。第三、狗虽未栓绳,但其在院内活动,且大门紧锁,围墙很高,只要他人不进来,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风险。综上,连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盗窃违法而为之,明知院内有狗而进入,其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重大过失,故其死亡应由自己承担。3、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狗主人的观点,认为连某的行为属于风险自甘,判决连某家属败诉。但连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案极具警示意义:一、人死未必就有理,法才是最大的理。二、任何人都要遵纪守法,严格律己。只要犯错,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