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1月16日,苏州街头发生了一件引人注目的事件。一名男子自称是“外包城管”,在执行公务时,竟拒绝出示任何证件。更令人气愤的是,他还对摊贩出言不逊,嘲讽其身份。这一事件通过网络迅速传播,使得“城管外包”话题迅速成为热议的焦点。
事件缘由
这段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展现了苏州街头的一个场景。一位摆摊的商贩在街头与一位自称为“外包城管”的男子起了争执,他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这是商贩应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当有权知晓执法人员的身份及其合法性。但那位男子不仅拒绝出示证件,还出言不逊,对商贩说出侮辱性言语。他质问:“你是什么人,我为何要向你出示证件?”甚至还理直气壮地说:“你还不够资格查看证件。”显而易见,商贩处于不利地位,尽管他合法经营,面对身份不明的执法者,他只能坚守自己的立场,对对方的身份表示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陷入了僵持和争执的局面。那名男子坚决保持强硬态度,企图利用手中的权力,迫使摊贩离开。他声称:“一旦城管到来,你必须立刻离开。外包城管已经存在了好多年,别想跟我无理取闹,赶紧走。”这种行为暴露了他对所谓的“执法权力”过度依赖,完全忽视了摊贩应有的权益,甚至对他们的身份提出了质疑,显得毫无道理。
身份确认
11月18日,事情经过两天的热议,出现了新的进展。洪观新闻记者就此疑问向吴中区城市管理局进行了咨询。实际上,众多民众都在热切期待官方的回复。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事件中个人的行为,还涉及到是否存在所谓的“外包城管”这一特殊执法群体。城市管理局的回应明确指出,该男子并非外包城管,而是当地古镇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这一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的疑虑。
木渎镇政府对此事迅速作出反应,与物业和管委会进行了约谈。他们明确表示,当地并无城管外包现象。这名男子与属地城管毫无关联。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部门对事件的重视,他们坚决不允许任何人以城管名义在街头随意执法。政府将确保执法队伍成员身份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事有明确的规定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若现场作出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这一规定极为重要,城管作为执法队伍,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守。然而,视频中那位男子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这实际上是对摊贩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五十二条并非独此一家,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同样有这样的条款。在执行调查或检查任务时,执法人员至少得有两人,出示证件则是必须的程序。但这位男子却孤身一人执法,甚至还拒绝展示证件,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幸运的是,城市综合执法局在这方面做得不错,城管单独上街检查的情况很少见。这充分展示了他们懂法、依法行事的精神。
法律看待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件。依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城管执法行为有详细的规范,其中出示证件是重要的一环。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让当事人了解执法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另一方面也是对被执法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执法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的划分。
这名男子不是城管,而是管委会雇佣的第三方保安,事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不管身份怎样,冒充城管执法都是不能接受的。现在,这名男子已经被暂停职务。如果有人假冒城管进行诈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将面临五到十天的拘留,并可能被罚款五百元以下。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信誉,还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严格打击态度。
执法形象
城市管理形象至关重要。城管执法的正常开展,是为了保持城市秩序和规范市场。那些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挑选的城管人员,他们的形象应体现出公正、合法和礼貌。但在苏州发生的这起事件中,不管这名男子是出于什么目的冒充城管,还是被人误认,他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的形象。
人们普遍认为,一旦这种恶劣的执法形象传播开来,民众很可能会对整个城管执法队伍产生偏见。这对那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的城管人员来说,显得非常不公平。因此,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执法队伍的严格管理和防范不法分子冒充执法者的问题。
公众监督
在这件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大众的监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要不是网友们把视频公布出来,这件事情可能早就被人遗忘。民众的监督对于社会法治的建设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把那些隐藏在暗处的非法或不合理行为暴露在阳光下。通过公民的监督,执法部门能够不断改进和提升自己的工作。
我想向各位请教,在城市执法管理领域,如何更高效地发挥民众监督的作用,对此大家有何高见?欢迎各位积极留言、点赞以及分享这篇文章,让我们一起交流各自的想法。
看到这里的观众们,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