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抵扣法人代表的手表进项税定偷税

中中专注 2024-06-30 05:15:28

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4〕 6 号

案件名称 ***服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经检查查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该单位成立于2021年3月,在2021年6月、8月、9月分三次开具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731469元,发票所列货物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出口,出口时间在你公司注册成立之前。

经查,该批货物为***服饰有限公司接单生产的服装,因***服饰有限公司两股东矛盾于2021年6月底申请注销无法对外开具发票,当时两公司协商由你公司承接***服饰有限公司原来的业务并对外开票。

2、2021年12月该单位法人代表购买一块手表自用,手表金额3548.67元,税额461.33元。发票在公司入账记入原材料科目,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22年1月你公司在网上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林内燃气热水器一台,价值2748元,先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各一份,公司兼职会计将两份发票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号)附件《***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第17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号)附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对检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给予从轻处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服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6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1、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违法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

2、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二,处以所偷增值税461.33元的80%的罚款,计369.06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2.29元的80%的罚款,计25.83元。

3、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三,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56394.8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5-20

来源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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