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南郑县除夕日,男子连杀三人案已经过去几天了,见诸报道的内容有很多,也证实了坊间最初的传闻,事出为母报仇。
话说22年前,因为口角,当时年仅13岁的凶手母亲,被邻家父子伤害致死,主犯被认定为当时年仅17岁未成年人的王家三子,判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九千多元,刨去对方所花丧葬费用,被害人家庭实得1500元赔偿。
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不能令被害人家属满意,一篇文字中提到,“张福如多次到南郑县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两个孩子的赡养费,他说“县里法院的人都认识我了,但是这么多年我就收到了1500元的赔偿。”
“对于母亲被打,张扣扣和姐姐都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张姐说: “一开始我和弟弟都在旁边,他们三四个人跟我妈吵起来,还掐我妈的脖子,我妈的喉咙都破了。到了最后我爸过来了,跟我妈说‘走吧,他们人多,算了。’拉着我妈就走了,但是王自新(死者之一)喊着说,‘打死她,打死她我给她抵命’ ,说完后王富军(王自新第二子)拿着棍子就把我妈打倒在地上,没到两分钟我妈就昏迷不醒了。他大哥(指王校军,死者之一)当时是我们两合乡的乡长,如果母亲当年没去世,不会有今天的结果。”
也就是说,当时被害人家庭认为,是王家二子打死了自己的母亲,对方有用未成年人顶罪之嫌,附带民事赔偿数目也太少,而对方大哥当时乡长的身份,很难让人不怀疑案情里有猫腻。
因为目睹了母亲被打致死的过程,当时年仅13岁的凶手便怀恨在心,而母亲的亡故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更多的苦难,以至于他少年的心里,仇恨的种子始终不化,不时被提及与翻起,终于在22年后炸响一声惊雷。
“他一直没结婚跟我妈妈不在了,也有很大的原因。我爸也不愿意让他这样,那时候就想着,如果成家有孩子了,有个牵挂,慢慢把仇恨忘掉,谁也不会扔下孩子老婆去做这种事,也不至于现在这样。”张姐说。
有网友这样评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我觉得说的有道理。
而另一篇方字“男子除夕替母复仇连杀3人 媒体:为其点赞不负责任”一文中提到:
网络上,这名残酷杀害三人的杀人嫌犯,被称为“大孝子”“最后一个男人”,杀人嫌犯俨然成了替母报仇的堂堂男儿。
中国古代社会确有侠士精神,所谓“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所谓“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霜寒十四州”,匡扶正义的侠客时常出现在诗人的诗句中。但本质上,这种行事手段是一种私刑,奉行的是一种江湖法则,在法制不甚健全的社会,或许行得通,但放在如今,就与现代法律精神扞格不入。
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大众基于朴素的道德感表现出的同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情不能代替是非。张扣扣残酷的杀人行为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在任何语境下,都不应该被原谅,更不应该被赞许。
是的,恶,从来不能被称颂与赞许,但若事出有因,总可能获得一部分的理解与认可。当年的事件,无疑对他的人生有了太深刻的影响,无论是家庭与生活上的,还是精神上的。
我还想说一句,最终到手的1500元赔偿以及未成年人主犯7的有期徒刑,如何能抵消这个家庭所遭受的巨大灾难与打击,我不知道这样的判决在当时是否公平与正义,但显然于受害者一方不能对等,无法平衡。
我们不是要重新来评估当年的判决与裁定,我们只是有必要探寻事件的根由,思考其是不是有规避的可能性,不给仇恨积聚发酵到如此严重程度的条件与机会。我们是不是能做的更完善一些,对这个遭受到如此苦难的家庭一点必要的帮扶,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心理上的。
而最新的报道也让人欣慰,“张扣扣杀人案:陕西高院已委托对其母遇害案进行合议” “由于“2·15”案件引起巨大关注,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张母致死案判决书中关于原告未请律师、被告人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等引起巨大争议。”
我真心希望这些争议能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与解释,不让大众心里有太多的疑问与困惑,并且给九泉之下的亡人一个满意的交待,从而预防与避免我们的法治社会再发生如此同态复仇的被个别人赞许称颂的极端事件。
2018.2.22
他是可怜的,农村一个家要是没有母亲,男孩绝大多数是不幸的!光景再好,也会一年不如一年
理解他的心情,可惜了。心痛,他心也不坏。
难过
不能说,不可说,悲哀。
其实七年只有三年的牢
二儿杀人,未成年人抵罪被轻判!满满都是套路!
二儿杀人未成年人抵罪,满满都是套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