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郯城法院
康某通过网友介绍,将69500元汇给不认识的陈某,欲购买泰达币USDT(Tether),但却未能如愿。康某的投资款还能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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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经中间人介绍,康某在网上充值数字货币-泰达币USDT(Tether)。康某向陈某中信银行账户转款69500元,拟购买10000泰达币USDT。后经确认,康某账户并未获得相应泰达币USDT,而陈某主张经中间人传递,已将10000泰达币USDT汇入指定账户。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将涉案款项直接汇入了陈某的账户,陈某接收相应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康某以其行为作出了向陈某缔约的表示,并向陈某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亦应当全面、审慎、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合同履行结果负责,至于陈某表示通过中间人传递虚拟货币,应是其个人委托行为,与康某无关。案件买卖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类似泰达币的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而无效。康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对于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且对自己的投资风险未引起高度注意,向不熟悉的陈某随意汇款,应自行承担一定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陈某返还投资款比例按60%计算,即41700元。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须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害,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观点
在我国,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类似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保持理性,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