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巴州分公司以案说险:隐瞒过去,伤害的可能是未来的自己

前沿风 2024-07-19 02:47:23

案例情况

本公司客户车女士,于2023年5月为本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医疗保险。2024年1月,车女士因“2型糖尿病”、“维生素D缺乏”、“高甘油酯血症”、“双侧肾结石(多发)”等疾病住院治疗,并于2月申请理赔,但经过理赔调查发现,车女士在投保之前因双侧乳腺增生、门诊初步诊断为2型糖尿病就诊记录,车女士在投保时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投保前就诊情况,最后只能遗憾退交保险费,自己承担医药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中,车女士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自身过去就诊情况,所以在保险公司受理赔案后,通过理赔调查提示,发现隐瞒,保险公司有权利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理赔拒付并退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隐瞒自己的过去,伤害的可能就是未来的自己,在享受保险权益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尽到自己的保险义务。(通讯员:王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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