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追梦人的旅行箱 2024-11-22 21:26:45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一起触电事故

1人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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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 “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4年4月19日9时50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选厂)停产期间,因高压供电计量柜与高压配电室连接电缆老化,在敷设新电缆时,导致1名高压电工触电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4月19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县供电分公司,凉水河乡政府和行业专家组成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4·1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4·19”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以下简称:宏源选厂)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镇落地村,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春杰,成立于1988年9月23日,类型:联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4016035XC,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铁矿石磁选。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源铁矿原有矿山一座、铁选厂一间。2008年,经资源整合宏源铁矿矿山更名为秦皇岛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马尾沟铁矿。铁选厂因类型为联营,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故无法注销其营业执照,由秦皇岛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二)相关单位概况

秦皇岛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矿业),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镇落地村,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谢枝官,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6732349873,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铁矿石磁选;铁精粉购销;石子、沙子加工、销售;其他机械设备租赁。

(三)宏源选厂用电情况

宏源选厂有10千伏213电力专线一条,生产用1600容量变压器2台,合计变压器容量3200,生产负荷约为4400千瓦,2009年用电设施投入使用。该企业10千伏213电力专线由娄杖子110千伏变电站出线架空至企业厂区山上断路器,经高压电缆(铠铜芯185mm*3)到高压供电计量柜,再经电缆(铠铜芯185mm*3)到配电室高压开关柜,由高压开关柜出线分别供给到2台1600容量的变压器及磁选车间用电。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日,宏源选厂因无矿石供应停产放假,留有值班人员进行巡查、检修工作。宏源选厂电工班长周某某(触电者)在巡查期间发现高压供电计量柜与配电室高压柜连接的电缆存在老化问题,临时采取切断剥去电缆皮,制作了6个电缆线鼻子,再按ABC三项分别用螺栓将6个电缆线鼻子连接固定,线鼻子连接点用绝缘带包裹。该企业于2024年3月28日购入新高压电缆(铠铜芯185mm*3)80米。2024年4月19日,企业安排高压电工周某某、车间主管段某某(现场管理)、低压电工段某某、岗位工刘某某,进行高压计量柜至配电室高压开关柜新电缆敷设作业工作。因该企业配电室建在山坡处,放缆作业空间有限,放缆由高于高压供电计量柜地面约5米处的平台上向下进行。作业前,车间主管段某某安排周某某进行断电工作,段某某、刘某某将新电缆运送到高压供电计量柜上方的平台上。作业时,车间主管段某某询问周志兵是否进行断电,周志兵回复已断电,实际并未断电。9时50分许,周某某在高压供电计量柜附近地面接拽新电缆,段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在上面平台地面向下送新电缆时,由于新电缆约10米长(铠铜芯185mm*3、每米约重8.013kg)较重较硬,导致周某某身体重心不稳,其右腋窝接触到带电高压电缆,造成触电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

2024年4月19日9时50分许,周某某触电后,段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立即从平台上方赶到周某某身边,轮流为周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按压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17分许,凉水河乡卫生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为其进行急救后,将其拉往乡卫生院再次进行急救。10时44分,青龙县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乡卫生院,青龙县医院医护人员立即参与急救工作,周某某于11时17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高压电工周某某(触电者)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断电措施进行作业,导致触电致死的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宏源选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未及时管控、消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2、宏源选厂落实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在维修前,未编制设备维修计划。

3、宏源选厂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高压电工违反操作规程,在高压电区域敷设新电缆时,未将电源开关切断,导致带电作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宏源选厂主要负责人汪某某,负责全面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宏源铁选厂车间经理(主任)陈某某,负责车间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带电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宏源选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未及时管控、消除;在维修前,未编制设备维修计划;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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