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丈夫私自抵押惨遭拍卖,重病妻子虽证上无名但仍夺回一半!

劳动知库 2025-03-19 22:47:11
一场 “从天而降” 的拍卖

“叮咚 ——” 门铃声急促响起,翟大姐颤抖着手打开门,眼前是两名法院执行人员。“您好,您丈夫赵某学抵押的房产已被拍卖,今天来腾房。”翟大姐瞬间瘫坐在地,眼泪夺眶而出:“这房子是我们夫妻俩的!我从没签过抵押合同!如果腾房,让我一个癌症患者住哪?”

丈夫 “偷房” 抵押,妻子绝境反击

1. 丈夫 “挖坑”:2016 年,赵某学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李某中、孙某丽借款 200 万元,并偷偷用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价值300多万元)。尽管房产证登记为赵某学 “单独所有”,但房子实为二人婚后购买,翟大姐本应享有一半份额。

2. 债主 “收网”:赵某学逾期未还款,李某中等人申请仲裁,要求拍卖房产优先受偿。2020 年,法院启动拍卖程序,翟大姐身患癌症却被迫举债 168 万元竞拍回自家房子,只为 “老有所住”。

3. 妻子 “反击”:翟大姐以 “案外人” 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抵押合同没我签字,凭啥全执行?”

案件三大争议焦点:

1.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到底算谁的?

李某中:“房产证写赵某学名字,就是他的个人财产!”翟大姐:“婚后买房,没加名也是共同财产!”

2.李某中、孙某丽的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否有效?

李某中:“我们按程序办了抵押登记,当然有效!”翟大姐:“你们明知房子是夫妻共有,却故意不让我签字!”

3.妻子能否分走一半钱?翟大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共有权?

李某中:“我们优先受偿,拍卖款应全归我们!”翟大姐:“我的半套房,法院不能动!”

判决结果:妻子逆风翻盘,法院一锤定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中、孙某丽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执行结果: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翟大姐享有一半份额;

李某中未尽审查义务,抵押不成立,不得对抗共有权;

翟大姐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份额(168.5312 万元拍卖款),法院不得执行该部分款项。

裁判要旨:三大法律要点

1.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案涉房屋系赵某学与翟大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为赵某学单独所有,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翟大姐享有一半份额。

2.抵押权不具优先性:

①明知共有权存在:李某中签订抵押合同时,合同明确约定 “赵某学已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且其曾实地勘验房屋(翟大姐居住其中),应明知房屋存在共有人。

②未尽注意义务:李某中未要求翟大姐签字确认抵押,亦未提交翟培异同意抵押的证据,主观上不构成善意。

法律后果:抵押权因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且非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翟大姐的共有权。

3.执行排除的正当性:翟大姐作为共有人竞拍房屋不构成恶意串通或逃避债务,其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合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合《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结论:夫妻共同财产中非登记方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未尽必要审查义务的,其权利不得对抗共有权人。

个人建议:三招防 “被抵押”

婚后房产加名!哪怕感情好,加名是法律 “护身符”。(血泪教训: 翟大姐若早加名,何至于癌症晚期还要打官司?)

抵押合同必须夫妻签字!银行和债主怕风险,但私人借贷常 “装糊涂”,务必主动要求签字!

保留出资证据!购房转账记录、装修凭证等,都是分割财产的铁证。

结语:法律不保护 “装睡” 的人

李某中输在 “装糊涂”,翟大姐赢在 “敢较真”。记住,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一本房产证就能说了算!

今天互动话题: 你家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评论区聊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

本文案例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李某中、孙某丽因与被申请人翟大姐、赵某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再审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注:本文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案人物及案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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