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法院的王秉相法官看过来

东北的冬天 2024-02-20 16:36:46

两年前,临汾地区近30家液化气站的老板被刑事立案,罪名是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就有我的当事人张某某,诡异的是,据用户反映这些人被抓之前每瓶95元左右,之后涨到液化气每瓶130元左右,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人要以案谋私、破坏营商环境,目的是为了垄断临汾的液化气市场。

去年10月,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庭审中,我被主审法官王秉相气着了,那口气从去年到现在还没消,憋死我了,都快憋出内伤来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在庭审过程中,王秉相法官宣布关于庭前会议的结果时,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不予支持。

我当庭提出抗议,我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张某某时认定的涉案销售金额是一百九十万左右,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一百九十万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后面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金额是一百九十万元,而且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至十二年四个月,这充分证明了本案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我说完后,王法官有点急了,就说你难道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难道我就不能判他三年?

我反驳说:不管你判多少年,是否录音录像是以侦查时为准,并不是以法院判决时为准,因为侦查人员当时不可能预知法官后面会判被告人多少年。

没想到我说完后王法官不说案子了,竟然说我在吵架,还让我“停止你的表演”。

我说我没有吵,是你在跟我吵,王法官大声说就是你在吵。

我看王法官当时有点蛮不讲理了,再说下去我怕被轰出法庭,心想辩论时再说。

没想到王法官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下判决时坚持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刑事案件,因此公安办案人员的讯问可以不做同步录音录像。

这里,我就想请全国的法律人进来评评理,那就是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需要录音录像的认定权在谁,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难道不是规范与约束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的么?

按照王秉相法官的逻辑,是否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认定权在法院,难道公安开天眼了预先知道法官在判决时是判十年以上还是以下?如果是这样,那《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岂不是形同虚设了?

还有关于公安在立案前是否能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我认为不可以,理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刑事侦查措施之一,要在办案机关立案后才能进行。可王法官在对张某某的判决书里却认为是可以的,理由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前的讯问,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理由让我很吃惊,“法无禁止皆可为”是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公权力的行使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能理解王秉相法官强词夺理后面的苦衷,虽然这个案子从事实到证据,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就是无罪的,可毕竟别的二十多家气站的负责人都被硬判有罪了,你不可能包青天再世判决我的当事人判无罪,可你也不能为了判决我当事人有罪罔顾事实“法向不法让步”吧?

电影《第二十条》有句话说得好: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本案的二审马上就要开庭了,这里我默默祈求:不要再被二审法官气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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