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国家执法单位的制服执法,可收罚款却使用的是个人微信收款,被罚的人也想不明白了,这是被个人处罚的,还是被执法单位处罚的,这钱最后是个人揣兜里,还是上交到财政里面呢,行政执法单位要想执法是不是先要做到自身合法合规呢。
这1000元罚款到底归谁了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的一个汽配店老板被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了一张1000元的罚单,罚款原因为自营汽车维修店没有备案,当汽配店老板缴拿给工作人员罚款的时候,执法人员却拿出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
12月20日汽配店老板发视频称怀疑这1000元的罚款被执法人员私吞了,虞城县交通局回应称,按照正规程序应当是当事人去银行交罚款盖章,然后交通局再给开票,执法人员这样收罚款也可能不正规,但是只要开了票,个人就不会扣留。
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此前回应此类罚款缴纳方式很多,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被罚款的人处在偏远地区,由工作人员代收后进行缴纳,但是根基记者的调查,被罚款的汽配店非偏远地区。
正规的情况应该是银行缴纳,罚款通知书中通常会指定具体的银行账户信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柜台,按照罚款通知书中标注的金额进行缴纳。
罚款有水分罚款单据上写的很清楚,罚款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可是第六十五条的罚款金额不是1000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看明白这第六十五条规定,是拒不改正的才会被罚款,而且罚款的金额是3000元至1万元,压根没有1000元这个罚款金额。
而且如果汽配店老板没有被责令改正,那么罚款也不合理,交通运输部门不能上来就罚款,而是要先责令改正,假如这个汽配店在被责令改正之后还不去备案,这样才可以罚款的。
所以这个罚款的水分很大,第一处罚不对,执法人员没有尽到纠正义务,第二处罚金额不正确,第三收缴罚款不符合程序。
应该提起行政复议执法人员首先要保证自己合法合规才能对他人进行处罚,就凭用个人微信收款这一点违规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就不规范的执法自然罚款也不能作数。
按照程序来说正规的执法代收,需要签署代收缴纳委托书,汽配店老板如果对罚款金额或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诉期间,罚款缴纳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作者结语身为执法单位还是要以纠正为主处罚为辅,不能本末倒置,自己的职责不履行却光想着罚款,而且自己本身执法就不规范,既然要求群众遵纪守法,那么身为执法者更应该以身作则,现在该查一查汽配店老板缴纳的这1000元罚款去向了,如果没有交公那么这1000块钱现在谁的兜里,如果交公了是在什么时间交的,是不是罚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