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开展以来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兰陵公安
坚持依法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对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
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2024年8月5日,兰陵县新兴镇居民齐某因与他人产生矛盾,心有怨气,为发泄不满,在村居微信群内公然辱骂对方,严重影响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
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尤其是在公共平台上
任何侮辱、谩骂、造谣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来源:兰陵公安
编辑:小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