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伟达
文章来源掌上医讯
主任:我以后也不敢用药了......
近期,永州市卫健委发布了一条非法行医处罚通知:《永州市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永州市卫健委官网
里面提到:3名医生为患者使用去乙酰毛花苷(俗称西地兰)时未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方案,也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对于以上3名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另案查处。
处罚依据是,乙酰毛花苷,也就是西地兰,属于毒性药品,使用该药属于特殊治疗。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特殊治疗”的解释,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为“特殊治疗”。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以此认定为患者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为特殊治疗。
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违反这条规定,就会面临该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了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于3名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另案查处。
来源:永州市卫健委官网
所以,医生在使用西地兰时,是否需要向患者告知并取得知情同意?如果未告知是否应受到处罚?
一名医生表达了他的困惑:“我们尽力向患者解释,但患者可能无法理解这些专业知识,即使得到了同意,如果患者反悔,我们该如何应对?再者,本来患者信任我们进行治疗,如果我们告知药物的风险,寻求同意,可能会引发患者的恐惧,如果无法获得患者的同意,我们是否就不能为患者提供治疗了?”
血液科的周其锋医生透露,他之前也使用过西地兰抢救心衰病人,当时并没有签字。但现在,如果不签字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所以以后他不敢再使用了。西地兰是一种强心药物,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当使用可能导致心脏毒性反应和心律失常等严重后果。因此,医生在使用这类药物时必须非常谨慎,并确保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透明。这不仅是医疗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体现。然而,医生在临床工作中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有时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医疗知识的不对等也使得患者在接受治疗时难以做出全面而准确的判断。这起事件确实暴露出一些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的不足。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医生并非万能的,他们也是人,也会犯错。在复杂的医疗环境中,医生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因此,我们应该对他们有一定的理解和支持。确实,我们不能对医生的不规范行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我们应该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和提供培训等方式,提高医生的专业素质和法律认识,以保证他们能够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医疗服务。此次事件的处罚主要依据的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在维护患者权益和规范医疗行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绝对答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如何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执行效率等问题,我们仍需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更为细心和全面。他们不仅需要向患者清楚地说明治疗方案的风险和其他可能的方案,还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交流和解答。而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通过定期的检查和随机的抽查等手段,确保医疗机构和医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全社会也应该加大对医疗行业的关注和支持。通过普及医疗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等方式,为医生营造一个更为宽松和友好的工作环境。小编最后却想说,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与临床实际存在脱节,给临床医生带来困扰,也给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困难,希望国家法律部门能重视这一点,尽早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