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文章首发于“谭浩俊”,欢迎大家在朋友圈和微信群转发。公众号及其他平台转载请在后台留言。
据央视新闻消息,4月20日,山西省潞城公路管理段发布通报,4月16日凌晨1时40分许,国道309线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K810+530处上行线(黎城至潞城方向)发生塌陷,造成4车追尾致2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经专家初步调查分析,该路段由于地表水入渗和地下水渗流、潜蚀造成湿陷,路基形成空洞,导致突发性塌陷。目前,路面塌陷及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是一则非常奇怪的通报,既然事故调查原因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为什么先要给出专家初步分析的原因呢,是想先入为主,还是用以搪塞呢,难道等到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公布原因不行吗?而且,这些所谓的专家,都是些什么水平、什么能力的专家呢?他们的初步分析原因,依据的是什么呢?能对自己的分析负责吗?地表水、地下水,在很多公路都有相互渗流的现象,为什么只有这个地方会出现湿陷和形成空洞呢?很显然,这样的分析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是专家们的想当然。
事实上,不管什么路段出现塌陷现象,只要不是发生地震、山洪暴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都是有原因的。而原因大多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包括公路的施工质量、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
对山西的这次路面塌陷事故,在官方的正式调查结果没有出来前,还无法给出到底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的结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算是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渗流所致,也绝对不是单纯的自然灾害,而极有可能存在人为原因,那就是这个路段的施工质量等存在问题。不然,不可能发生这样的现象。
要知道,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渗流问题,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都是必须认真考量和解决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勘探、检测等,将可能存在的隐患消除,而不是任凭隐患存在。更何况,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出现严重的降雨或洪水流过现象,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所谓渗流,应当是常态性渗流。如果这段公路连常态性地表水与地下水渗流问题都解决不了,只能认为这段公路在设计、勘探、检测和施工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问题。
这也意味着,对路面塌陷问题,需要的是深入调查,特别是公路质量问题,而不是先用专家的初步分析来推责。在这起事故中,用地表水与地下水渗流是解释不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而必须在公路质量上找答案。退一步讲,就算是地表水与地下水渗流造成湿陷,路基形成空洞,那也是施工质量问题。有关方面与施工单位在道路设计、修建时,没有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而是得过且过,没有发生塌陷皆大欢喜,发生塌陷就将责任推给地表水和地下水渗流。
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媒体的报道,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四天,坠落车辆死亡人员家属,至今没有看到有关方面对接善后事宜,导致家属内心非常不安,死者遗体也在殡仪馆放着,没法入土为安。这是否说明,当地对此起事故已经成竹在胸,是自然灾害,而没有人为原因。就算没有人为原因,事故发生后,与死者家属对接也不应当被忽视。
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一方面,加快事故原因的调查,以便于更好地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明确事故责任;另一方面,认真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死者家属情绪,而不是不闻不问。否则,不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
总之,这起事故不该是一起简单的自然灾害事故,而极有可能存在着公路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在调查结论没有出来前,相关的专家也不要先入为主,把责任推给自然因素。否则,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确实属于公路质量问题,专家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更要注意,专家的分析,是容易对调查形成误导和错误引导的,不能随意做出不负责任的原因分析。
今日头条 | 搜狐 | 一点资讯 |
新浪头条 | 大鱼号 | 雪球 |
百家号 | 东方财富 | 智云平台 |
京东金融 | 小红书
商务合作,24小时内回复,合作邮箱:Thjly@126.com
作者|谭浩俊
微信|thj19881007
微博|谭浩俊微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