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有风险
需时刻保持警惕
13岁的女孩小婉在网上结识了
一位男性朋友小范
随着频繁的交流
她逐渐对小范产生了信任
最终,小婉答应和小范“面基”
却没想到自己多留的一个“心眼”
成为了打击犯罪的关键
某日下午,小范约了小婉外出逛街
买完东西之后
二人返回停车场的车中
起初,两人交谈正常
小范突然以帮小婉擦汗为由
开始“动手动脚”
又怕事情败露
“善意”地提醒小婉
“如果不想丢人
这些事情就不要告诉父母”
好在
小婉在上车之后不久就察觉到了异常
并趁他不注意
机智地打开了手机录音
沉着冷静地应付了过去
小婉并未被小范的威胁所屈服
她一回到家,便立刻向父母
详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父母即刻向警方报案
警方反应迅速
立即对涉嫌男子小范实施了逮捕
然而,小范在被捕后却试图狡辩
他内心断定他当时选择的
停车场位置并无监控
且车上未安装行车记录仪
警方手中应无确凿证据
但当警方展示出录音证据时
小范却辩称录音是伪造的
声称有人故意制造假证据来陷害他
为查明真相
警方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对小婉手机中的录音文件进行了
录音的原始性和真实性鉴定
鉴定人依据规范
着手从小婉的手机中提取录音资料
同时进行模拟录音实验
鉴定专家经过文件属性检验、
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
声谱检验等程序后
得出鉴定意见:
未发现录音经过剪辑处理
数月后,警方为弄清录音的内容
警方委托南天所对录音做补充鉴定
将小婉手机中的录音
转化为文字材料
文字内容进一步证实了
案发时小婉是一名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
为之后追究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
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科技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
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
技术手段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
小天在此提醒公众
在网络世界中要保持警惕
保护好个人隐私
避免与陌生人单独见面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保持冷静
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寻求帮助
同时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LAW
相关法律
(下滑查看更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三、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2024年7月1日试行
猥亵儿童罪: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