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跟团游中,购物买到“假货”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风岁月无情 2024-08-28 15:53:12

很多消费者都有跟团旅行的经验,在旅行过程中很多旅行社都会安排所谓的“购物”环节,很多消费者在旅行“购物”环节中,购买后发现其买的商品是“假货”或“伪劣产品”而引起后续纠纷,那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时,旅行社是否有协助退货义务,甚至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2019年1月21日,游客(党某)与B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旅游时间2019年2月1日至2月6日,共6天5晚越南河内、芽庄游,旅游费用1人共计8022元。在旅游期间游客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到乳胶垫和翡翠店购物。党某在带团导游的带领下,导游以信佛、民风淳朴等理由诱骗其购物,并表示可用积分兑换赠品。经过选购,党某分别以人民币24800元、7143元的价格,购买了标价为合计人民币31943元的乳胶垫和翡翠手镯。越南乳胶垫和翡翠店所提供的货物鉴定书上均写着所购乳胶垫为100%天然乳胶,翡翠手镯为天然翡翠。

返程后,党某到某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要求对所购买的乳胶垫和翡翠手镯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所购“乳胶垫”为人工合成产品,含天然乳胶只有50%,所购“翡翠手镯”为人工合成产品。党某向旅行社投诉。

旅游者诉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按照行程安排到购物场所购物,却遭遇了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和购物店联合设计的消费陷阱、诱骗销售而买到假货,旅行社应负责退货,并将商品价款双倍返还旅游者。

旅行社则辩称:游客去的是行程中的购物店,旅行社领队无当场检测能力,回国后游客经检测确实为不合格产品,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31943元,因游客未有损失对于双倍赔偿不予认可。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本案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时,旅行社是否有协助退货义务,甚至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二是旅游者党某提出旅行社双倍赔偿的要求,在法理上是否成立?

首先,旅行社应当协助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购物点的纠纷,故旅行社有义务根据此条为游客办理退货或者退款。

其次,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由于旅行社并非商品提供者,游客系与境外购物点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旅行社不应承担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售人的赔偿义务。

最后总结说来,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游客在旅游合同未予约定,非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场所中买到“假货”,即游客自行购买到“假货”,旅行社是没有责任的),而并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故上述案例中游客党某的案例结果为:经调解旅行社返还游客党某货款31943元货款,其他双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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