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吕虔每日 2025-04-10 05:08:49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市北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我区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责任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一)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发放居住登记凭证,也可以通过“爱山东”app、“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后,按需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现场制证,立等可取。房屋出租人、用工企业等单位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要主动告知流动人口本人。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二、法律责任

如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申报方式(任一途径均可)

(一)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之一。

(二)下载“爱山东”App自主申报

1.下载并打开“爱山东”App,进行注册登录。

2.进行居住登记申报。“首页”——“居住证服务”——“01居住登记申报”——“立即申报”——填入信息上传材料。

市北区各派出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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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虔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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