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农村基层的常态化反腐败工作,一部由中纪委国家监委主导修改,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版)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快速了解掌握此部规定,下面,对其划出重点、深度剖析:

1、在乡镇工作的全体公务员。这包括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联络机构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所有县直单位或垂直领导单位派驻乡镇工作的所有公务员。目前,我国公务员群体大约有800万人,其中乡镇约占60%左右,据此估计,农村基层公务员大约超过400万人。
2、在乡镇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包括教师)这包括乡镇七站八所的所有在编在岗事业编制身份的公职人员。这一群体虽未见正式的统计数据,但参照基层公务员统计数据,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应不少于350万人。
3、村级工作人员。这包括所有村级(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及其他各类村级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据统计,这类人员大约有560万人。

1、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
主要包括通过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补贴资金。
2、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
主要包括私分、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处置为个人谋私获利,侵害相关承包人利益等。
3、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主要包括在乡村各类工程建设中套取资金、违规招投标、插手工程建设等。
4、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主要包括在农村公共服务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各种以权谋私行为。
5、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6、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主要包括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执行政策一刀切、滥发奖金福利、大吃大喝、各类借机敛财行为。
7、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
主要包括财务造假、阻碍监督、打击报复等各类行为。
8、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主要包括村霸,利用宗教、宗族等势力,组织赌博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1、上级党委把好选人用人关,重点把好乡镇党委、政府的“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2、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3、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