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建言③:保障业主权益请从这5件小事做起

彬哲说趣事社会 2025-02-26 10:41:22

现在人们分析住宅小区物业问题,常常有人归因说是业主的自治意识不强、行动不积极。这一点是当下的现实,不否认,但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呢?

加缪在《西西弗斯神话》里有一句很有意思的名言:一切伟大的行动和思想,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

记得有个好像有部老电影的名字,叫在《战斗中成长》,说的就是在战争中学会战斗。业主的自治意识和行动,是不是也一定要在具体的实践、实战中成长。

从来没有救世主,我国住宅小区物业问题,最终得靠业主的积极行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要提升业主的主人意识,改变小区物业面貌,我们不妨从一些基本的“小事”做起。

这次国家启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是第4次了。个人建议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方面,要有一些硬性措施。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业主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知情权的保障成为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在保障业主知情权方面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好像有规定,但又比较原则抽象,太像“法律条文”了,自由度太大,给有人心者可乘之机,让“当知却又不怎么知者”无所适从。

为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提升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地方实践,除了在条款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业主参与、健全监督反馈等外,提出以下5个“送达”的具体建议,即。

一是物业合同的电子送达。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将物业合同的主要内容送达每一户业主。

二是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信息送达。每年第一季度,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将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是重大维修建设项目预决算情况的送达。每次重大维修建设项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预决算情况书面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四是公共收益管理使用的信息送达。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每季度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以电子形式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每年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

五是业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送达。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只要真正坚持了,我想在业主自治意识的培育方面、在促进小区物业面貌的改善方面,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事情要一步一步的来,与其设想完美,不如现实一点一点的行动。朋友们认为这些建议可行否?

0 阅读:3

彬哲说趣事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