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99%的被征收人民群众是不了解、不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在知识技能方面与政府相比显然处于极度劣势地位。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是依法行政的,但现实中仍有少数地方政府不仅不依法履行征收职责,不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独辟蹊径创设没有行政法依据的征收方式,架空了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为保护你们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吴刚律师郑重提示你们牢记以下四点:
1.在政府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前,你不要签订任何与你的被征收房屋有关的协议。
2.你依法有权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监督、参与评估机构对自己房屋的评估过程,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3.政府征收部门必须依法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你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评估时点。凡是在该日期之前尤其是提前数月对你的房屋进行的评估结果及补偿标准均不合法。否则,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人绝对是你。
4.政府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并依法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你的房屋后,你才可以与其协商签订法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的事宜。上述事项没有完成,你依法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牢记、执行以上四点,你应该不会吃亏上当。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