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9日)上午,龙湖区珠池街道组织大型超高机械和人力,依法对辖区一城中村自建房超高违建房进行强制拆除。
顶风违高照拆无误;
在拆除现场地中针对“杨应春、杨宏春、陈中权于2017年10月26日前在龙湖区南山居委南昌街57、59、61号擅自搭建21层框架结构建筑物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2018年4月1日汕头市政府关于对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修改后的新管办法,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以上这三处栋建筑,现场宣布了其违法反涉及的条文。按相关法律程序龙湖区政府决定于今天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该超高违建房共建至22层高,高约67米,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102条、《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龙湖区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超高部分。
考虑到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没办法采取爆破办法,对该违规超高部分钟采取用升降机运载拆除机械至楼顶端,从上往下逐层拆除,期间工期会比较长,大约需要半个月。对该处的违高建筑物,除了拆除违高部分外,龙湖区政府及城管局还同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该业主实施了行政处罚。
区政府、街道对这个违建房进行行政处罚,给众多违高建筑的业主们传递了一个鲜明的信息;表明了政府对严查违建房的决心,奉劝那些搭建违建的业主立即停止下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龙湖区政府及珠池街道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坚决推进违建房整治工作,对于一些性质比较严重、敢于顶风作案抢建的,将坚决予以拆除。
据了解,珠池街道现有立案农村违建房94宗,共中超高违建房79宗,其中南山社区62宗、永安社区17宗。截止10月14日,今年来,共拆除脚手架75宗、升降机72条,共没收电机107个,断水、断电127宗次,査处违法抢建行为365宗次,封堵楼梯出入口53栋78处,共向区查违办打报告28次,涉及175宗次。有效遏制住抢建势头。同时加大巡查力度,杜绝新增违建抢建房发生。
违高抢建注定失败:
对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龙湖澄海的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六层以上,那么事实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就已经有很多是超高违建房了,所以在近几年以来,也许法不责众的心理吧。一些后建的业主就以此进行了违高抢建,而且是俞演俞烈。对于《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内容中,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违高建筑,也即是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违规超高建筑,在房产确权的问题上就已经明确规定,违规超高部分政府不予以确权,当遇到拆迁改建时不给补偿处置。而且在违高超出部分要另加收其他费用。也许是俗话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或许是一些业主认为自己能够手眼通天,心想找找关系就能摆平事情的心理作用,所以这几年的违规超高抢建之势更加猛烈,毕竟违高被处罚成本很低嘛!
在今年的违高抢建可能就有点不行了,为什么这样说呢?第一、今年的4月汕头政府对2014年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修改并进行实施修改后的方案。第二、今年的拆除违规建筑是全国性的运动,全国各地的拆违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所以现在的违高抢建等同于“顶风作案” ,注定是没有什么好果子吃的!
对于那些历史遗留和抢建的违高建筑的处罚,根据2018年4月汕头政府基于2014年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各自的处罚办法都是有所区别的。在《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违高建筑只是被收取一些附加费用。而那些在《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抢建的违高建筑,除了要受处罚外,那天政府心情不好时就会被强行拆除。
后面附录;汕头《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4月修改后实施的管理办法对违高建筑的处罚规定;
对历史遗留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提出对历史遗留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的处理:
(一)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村民住宅,对不超出规定层数的,凭合法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建设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确权登记,并不作处罚;对超出规定层数的,其规定层数以下的部分凭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等相关材料办理确权登记,可以不作处罚,超出规定层数部分不予确权登记,拆迁时不予补偿,并进行处罚,同时凭处罚文书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予以相应记载。
(二)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动工建设但没有完工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村民住宅,对不超出规定层数的,凭合法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建设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材料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给予确权登记。对超出规定层数的,其规定层数以下的部分凭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等相关材料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给予确权登记,超出规定层数以上部分,限期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2014年12月1日以后建设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村民住宅,对不超出规定层数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处罚后凭合法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建设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材料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给予确权登记;对超出规定层数的,其规定层数以下的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处罚后给予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予确权登记,超出规定层数部分,限期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