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前夫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咸菜时事辣评 2024-03-18 18:16:23

导言: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既然有缘分在一起,就要好好珍惜,哪怕性格不合,分手了也要好聚好散,不要继续纠缠下去,给对方一个自由的空间,不然害人害己,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有这样一位女子,离婚后前夫续被前夫家暴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最后法院判了:其前夫有期徒刑三年,并且法院对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回顾:

小煜与小琦因感情破裂达成离婚协议。小琦称,婚内小煜经常对她施以暴力,离婚后本以为可以摆脱家暴,但小煜多次到她单位无故吵闹,并纠缠不休。小琦不得不多次报警求助,但考虑到已经离婚,不愿继续与小煜纠缠,担心他会变本加厉。因此,接受了调解。

然而,离婚后半年多,某天晚上,小煜酒后再次到小琦住处殴打她并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出狱后,小煜怒火未消,频繁打电话纠缠小琦,还不时跟踪并殴打她。小琦再次报警,双方达成调解,小煜出具了一份《调解书》,表示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然而,不到两个月后,小煜又开始跟踪小琦,甚至不顾警方警告再次上门抢走小琦的手机,导致小琦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往类似案例补充:

据2017年5月21日媒体报道,遵义市湄潭县一名女性为了照顾孩子,在离婚后仍然选择留在前夫家中。然而,她却遭受了已经解除夫妻关系的前夫两次强奸。经过湄潭县法院审理,前夫因强奸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报道,苟某和英子(化名)是湄潭县的居民,原本是一对夫妻,但由于感情不合,于2017年2月离婚。由于孩子年幼,为了方便照顾,英子暂时选择与苟某同住。

2017年3月1日晚至3月2日凌晨,苟某与英子因孩子生活费问题发生争执,导致苟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英子发生性关系。2017年3月2日下午,苟某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

经湄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苟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虽然他表现出悔罪之情并且是初犯,但考虑到他自首并获得了英子的谅解,同时他是家中的唯一劳动力,还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抚养,法院依据这些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

经审理后,思明法院认定小煜的暴力行为已经对小琦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并且这种行为表现出持续性和反复性。因此,法院支持小琦的申请,禁止小煜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暴力行为,并限制他接近小琦及其亲属的住所。

这种情况是极其严重和不可接受的。这种行为表明前夫对妇女的身体和精神权利毫无尊重,违反了她的个人权利和自主权。离婚并不意味着前夫有权再次侵犯前妻的身体和自由。这种行为可能反映出前夫对权力和控制的渴望,以及对前妻的报复心态。这种情况需要及时报警并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安全。同时,社会应该更加重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更多支持和资源来帮助受害者摆脱暴力关系。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个人的尊严和人身权利,构成了严重的性暴力和身体侵害。它显示了前夫对女方的尊重和边界的完全无视,表现出极端的暴力和控制欲。此外,这种行为也可能导致女方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和伤害,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困扰和社会功能障碍。

除了家庭内的侵害,妇女在恋爱关系中、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后也常遭受侵害。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扩大了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及适用范围。在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后,当事人若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使被申请人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有效地震慑了其行为,充分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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