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最高法院一槌定音!

杭州仁本人力 2023-04-18 15:16:36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167号指导案例涉及到了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

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最高法院一槌定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裁定中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问题亦进行了明确,最高法院认为,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可参阅下面最高法院判例:

王小玉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山西某供电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

199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王小玉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审核王小玉从2016年3月起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我是女干部,坚决不同意50岁退休!

王小玉起诉称,1989年8月我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供电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认定我属于企业女职工,按"生产岗位"审核我从2016年3月起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是错误的,应当按国策执行,以档案确定身份。

人社厅:你是生产岗位,就得按50岁退休!

人社厅答辩: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尤其是《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王小玉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女职工退休,根据其所在单位上报的《关于王小玉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明确所在岗位系生产岗,我厅在其年满50周岁对其审批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本案中王小玉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人社厅审核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王小玉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王小玉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驳回王小玉的再审申请。

退休时如何确定女职工身份?

根据最新版的要求,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退休,非管理岗50退休。

那应该如何区分女职工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呢?

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女职工退休时是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主要由企业确定:

一、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2022年执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

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二、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办〔1996〕19号)第五条47项规定,工人岗位、干部岗位的划分由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合同岗位界定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可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承诺其工作岗位情况。若承诺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

退休年龄相关问题答疑

一、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管理类岗位,但是因为身体及家庭原因希望50周岁办理退休,该怎么办?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第二条规定:

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因此,女职工可在49周岁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调整《劳动合同》关于岗位的性质,然后在50周岁时以工人岗身份向有关部门办理退休申请。

二、劳动者是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工人类岗位合同,现在已经即将年满50周岁,只能50周岁办理退休了吗?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点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所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在该岗位聘用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的条件办理退休。

即女职工可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的条件,在55周岁办理退休。

三、关于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与原退休年龄的冲突?

关于延迟退休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具正式文件,现在仍按照管理岗55周岁、工人岗50周岁退休,之后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后,再相应调整。

0 阅读: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