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上司强奸,为什么能被认定为工伤?

邹谈 2025-01-17 10:02:06

今天看到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2023年,40岁的崔某在一次商务宴请的酒局后,遭到公司上司王某性侵。

2024年4月,法院对性侵案作出判决,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精神治疗费3000元。

事后,公司以“未遵守公司请假制度且无故旷工”为由将她辞退,她决定继续追究公司的责任。事情发生之后,崔丽丽出现了严重的抑郁、焦虑症状,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2024年12月3日,崔某收到了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热议。作为一名资深LSP,我来简单说一下我的看法。女性被强奸能否认定工伤,有两个焦点问题:1、女性遭受性侵行为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2、如果女性被性侵没有造成因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如被殴打致残等),那么女性在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就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

崔某在商务宴请的酒局后,被上司强奸,酒局的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酒局的地点是否为“工作场所”?参加酒局并喝醉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都是法官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在很多人心里也会有不同的答案。

但是认定的标准,就是这三个。

至于精神伤害是否能纳入为工伤保险范围,其实法院是做了扩大解释的。

我相信,《工伤保险条例》在制定时,肯定不会想到把女职工遭受强奸后的精神伤害纳入赔偿范围,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我认为与时俱进,将其纳入也没什么问题。

不管怎么说,这起工伤的认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形式,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女性、当然也包括男性。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非暴力伤害引发精神损害的情况。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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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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