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被单位除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关停期间,没有按时回厂报到,车间领导按旷工已达30天以上为由,对本人作出除名处理。
我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在社保局开具了调档函,提前回原单位查询个人档案。这时候企业已经改制,以前的劳资科更名为人力资源部,部长是技校时的同学,十分热情,并安排人查找档案,让人意外的是档案室没有我的个人档案。
这时候同学才恍然大悟,马上打电话去社会就业局核实,我的档案果真在就业局。原来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已经不是在册人员,档案超过时效期,会被移交给社会就业局保存。当我赶到就业局时,档案是提出了,但工作人员特别强调,被除名职工的档案一旦提出,就不会再接收。
我办完退休手续后,社保局把档案退还本人,并解释说:社保局只是办理退休的经办机构,没有档案管理资质,也没有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之所以有退休人员的档案放在社保局,不是我们保存,是要移交给人社局下属的档案管理中心存放。你的档案是从就业局提出的,不在移交范围,原则上应该由就业局保存。
问题是原单位不可能归档,就业局也不会再接收,去街道办事处咨询,又说没有单位委托的档案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实在没办法,只好自己保存。不得不说,被除名的职工,退休后个人档案确实没有单位愿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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