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延政〔2025〕4号
2024年12月23日,延津县2024年度第三十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3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399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工矿仓储类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榆林乡大杨庄村(经开区代管村)。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榆东路,西至白鹭大道,南至经开区建成区,北至经开区建成区;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榆东路,西至白鹭大道,南至纬三路,北至经开区建成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榆林乡大杨庄村集体耕地0.399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结合2015年新乡市人民政府的研究决定,将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划归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因此行政权属在延津县,管理权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区片地价标准为61.5万元/公顷,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片编号为4107020603,区片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本次用地实际为新乡经开区代管区,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受侵害,本着征地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片地价标准7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征收土地面积0.3999公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每公顷68.92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临时个人账户)。
(三)用工安置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2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373-3686363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