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乡邮递员 郭红岗
郭红岗代表
行政检察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一直非常关注行政检察工作。近日,我在参加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时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刘某甲等7人因非法采矿被查。案件移送河北省沙河市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韩某甲是主犯,应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赵某某、吕某甲负责砂石销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刘某乙帮助销售砂石并获取劳务费,韩某乙、吕某乙驾驶皮卡车帮助将盗采的砂石进行转移并获取劳务费,该三人不属于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股东工资的人员,不以犯罪论处。2024年5月,该院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该对赵某某等5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了解到,对于非法采矿参与人员的处罚权,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同认识:乡镇执法部门认为赵某某等5人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某等5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应由属地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此外,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案是否已过处罚时效、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为厘清职责权属和法律关系,沙河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从赵某某等5人事先、事中有无共谋,参与的时间段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角度,详细分析了5人的行为到底是非法采矿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经过深入研讨,与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等5人共同参与盗采砂石,分工负责、边采边卖,为主犯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应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外,与会各方还就行政处罚时效、哪些收入属于违法所得等问题达成一致。听证会后,沙河市检察院向乡镇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赵某某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刑事证据材料附卷移送;同时告知赵某某等5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意见,赵某某等5人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6月20日,办案检察官接到乡镇执法部门人员电话,称赵某某等5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经了解,乡镇执法部门认为刑事证据无法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重新取证,赵某某等5人配合3次后不愿再配合。
刑事案件证据是否可以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沙河市检察院邀请乡镇执法部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研讨会”。该院认为,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程序更加严格,若再重新收集证据会导致办案低效,也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经过讨论,与会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刑事案件中经法院认可的证据可以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可根据行政办案程序和办案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会后,办案检察官向赵某某等5人释法说理,消除其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7月29日,乡镇执法部门依法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追缴5人违法所得1.8万余元,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沙河市检察院。
此案办结后,该院与沙河市政府会签《沙河市人民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联络人制度》,规定由行政机关、乡镇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各委派1名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人,负责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权下放情形,细化衔接前、中、末三个端口的各个“节点”流程,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今年7月以来,在沙河市检察院的监督下,行政执法部门对14名非法采矿案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追缴违法所得及罚款7万余元,目前均已执行到位。这些案件的办理,消除了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执法盲区,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
(整理:本报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胡玉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