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9岁男童被殴打致死,嫌疑人有精神病史,谁该担责?

白影梅的笔记 2024-02-24 01:33:26

  11月5日下午,湖南长沙一名9岁男童在小区内被一成年男性殴打致死事件持续发酵,引发舆论关注。

  9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据嫌疑人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数次在精神病医院治疗。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在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后,有关“精神病人犯罪该不该担责”、“ 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是否该担责”等话题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精神分裂患者为什么会有攻击、伤人的行为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常见的症状有妄想、幻觉,无自知力。据估计,约高达80%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被害妄想,在妄想影响下患者会做出防御或攻击性行为。

  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病人可能在无自知力的情况下伤人、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来判断是否负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作案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或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后,可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另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害责任。所以,精神病人犯罪期间不管发病与否,病人及家属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提示:

  案件中的冯某华在病情好转后停药,且没有专人进行看护,是此次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精神分裂症的病程多迁延,特别是复发过的病人,需要长期、规范的巩固治疗,定期随诊复查,不能看病情好转就随意停药,以免疾病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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