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名维修人员死亡,泰州海陵城市之光4·29高坠事故报告公布

中国工程报 2024-08-13 23:38:29

8月1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29日14时30分左右,位于海陵区城市之光小区3幢南侧外墙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2万元。

经调查认定,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概况

1.泰州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略。

2.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略。

3.毛某书,安居物业雇佣人员,工资标准为***元/天,年底结算。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有效期2024年2月2日至2030年2月1日)。

(二)施工情况

2023年8月16日,城市之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保利物业签订《泰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城市之光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等委托给保利物业,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2023年10月5日,保利物业与安居物业签订《委托维修协议书》,约定将城市之光小区的房屋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服务委托给安居物业,合同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4年3月初,城市之光小区3幢2单元40*室业主因南阳台渗水向保利物业报修,3月中旬,保利物业经理田某兰与安居物业联系,告知小区有业主外墙渗水需要组织维修。安居物业安排人员现场查看后,4月8日通过泰优居APP平台申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4月9日审批通过,维修资金人民币****元。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海陵区城市之光小区3幢2单元40*室南侧外墙,该幢建筑为地上12层,无地下室。

现场勘查发现:该幢建筑40*室南侧阳台顶棚距离地面约14米,60*室南侧阳台雨棚距离地面约20米。南侧外墙面自楼顶处悬挂有一根工作绳,工作绳上端系在楼顶消防管道及楼梯扶手上,经楼顶门洞及墙壁两处拐点后,自女儿墙挂出,下端在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处,工作绳下端横截面较为平整;此外,地面有一根相同材质的绳索,绳索一端横截面较为平整;现场还遗留一副座板式单人吊具。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9日13时左右,根据工作安排,安居物业雇工毛某书、史某平至城市之光小区3幢2单元40*室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毛某书将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工作绳系在楼顶消防管道及楼梯扶手上,工作绳沿南侧女儿墙挂出,之后,毛某书乘坐座板式单人吊具沿工作绳下降至40*室南外墙进行作业,史某平在室内配合,毛某书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保护装置,未佩戴安全帽,也未在3幢2单元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14时30分左右,因工作绳与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摩擦断裂,导致毛某书坠落至南侧地面。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陵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时45分左右,110、120到达事故现场,毛某书被救护车送至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时21分,毛某书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创伤性血气胸,4月30日,安居物业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相关单位按规定报告了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基本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情况和专家技术鉴定综合研判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时,未在建筑物的凸缘处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加之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保护装置,亦未佩戴安全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绳与60*室南外墙不锈钢雨棚边缘摩擦断裂,致使作业人员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安居物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能力。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安居物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居物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毛某书,在违反《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第7.2.4条、7.2.5条、7.2.7条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悬吊作业。毛某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蒋某,作为安居物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实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安居物业要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辨识安全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认真组织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章作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泰州市政府“4·29”一般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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