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捷泰克智能装备对第7类“捷力泰克”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09 16:28:31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39575829号“捷力泰克”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捷泰克”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

二、“捷泰克”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自其2007年06月22日成立开始就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捷泰克”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其主观摹仿恶意明显,同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均由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字不同,整体呼叫、含义无明显区分,并且核定使用范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

1、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日期,申请人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商标权。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1)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是“捷力泰克”,引证商标1、2核心的汉字部分是“捷泰克”,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力”不同。

(2)引证商标1、2核心“捷泰克”文字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汇,并无任何实际含义且极具显著性。争议商标汉字部分“捷力泰克”明显是在“捷泰克”的基础上强行塞入汉字“力”,整体上并未形成区分于引证商标1、2核心“捷泰克”的含义,消费者非常容易混淆。

(3)争议商标汉字部分“捷力泰克”呼叫为“jié lì tài kè”,而引证商标1、2核心“捷泰克”呼叫为“jié tài kè”,二者呼叫相仿,在读音上不具有区分性。

四、“捷泰克”品牌源于申请人广东捷泰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自2007年至今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五、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河南省捷创智能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正在用抢注的争议商标“捷力泰克 JIE LIFTING TECH CRANE”来对申请人“捷泰克”系列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妄图霸占“捷泰克”系列商标,恳请贵局参考被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依法撤销本案争议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39575829号“捷力泰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捷力泰克”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四海龙知识产权秉承“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服务理念,四海龙律师团队与该公司进行细致沟通,接到案子后,公司法务团队认真处理、冷静分析,最终在无效宣告阶段帮助客户顺利维权成功!

以上案例仅为北京四海龙众多成功无效宣告案例中的一个,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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