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离”是中国古代男女情感的一种制度,但与中国传统的父权制观念格格不入,与礼法所提倡的家族道德责任相违背。
“和离”在唐代是不受世俗认可的,但在唐代,它却是一个开放的社会。
与《周礼》、《汉书》、《女诫》相比,“和离”这一习俗的起源,更多地与《左传》中的“和离”有关,如《左传》中的“齐人归于子叔姬”、“姜氏归于齐”。
《周礼·地官·媒氏》中有记载,“娶妻入子,皆有记载”,只说娶了离异的女人要登记,至于离婚的原因是“七出”、“义绝”、“和离”,却是只字不提。
《汉书》“无义则离”,东汉班昭《女诫·敬慎》所说的“恩义尽失,夫妻分离”,都是“义”,而不是“和离”中的“情”。
“和离”一词,不管是出自《左传》还是《周礼》,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和离”一词的历史源远流长,直到唐朝将“和离”纳入律法,才有了数千年的历史。
《礼记·杂记下》中有这样的记载,有一次,他派出使节,将被王公抛弃的妻子送到了自己的国家,但他依旧以妻子的身份,对自己的妻子进行了应有的礼节,并以“寡君不敏”之名,将自己的妻子赶了回去。
从晏婴的妻子说:“今子八尺,可作奴才,然儿子心甘情愿”,到曹孟德不肯挽留丁夫人,《晋书》中有王献之和谢邀的故事。
上到将军,下到文人墨客,下到普通的平民,在没有七出、没有义绝的情况下,都会提出离婚的要求,这是一种习俗。
《战国策·秦策一》中有一句话:“出妇嫁乡,妻子为妻。”
“和离”是一项流传了数千年的传统,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遵守。
到了唐朝,更是达到了鼎盛时期。单是《唐律疏议》,就涉及到《名例律》、《户婚律》、《贼盗律》等六项佛教法规。
而佛教思想在“放妻书”中的表现,则是民间民众对于“和离”的认识。
20世纪初期,敦煌出土了一批名为“放妻书”、“夫妇相别书”的文书,而“和离”则是唐律中明文规定的离婚形式。
在“放妻书”中,佛教思想的全面表现与佛教语言频繁出现是二者的共性。
比如“夫妻有缘”、“缘分不清,都是冤家”、“三年前的缘分”等等。从总体上来看,它们都是以佛教的观念来阐释夫妻之间的相聚与分离。
缘分,就是要有一个完美的因果,因果不能结合,缘分还没有到,还没有完成,没有“义绝”,没有“七出”,没有夫妻,就会分开。
在《贤愚经·卷三》中,有一篇《微妙比丘尼因缘》,讲的是一位比丘尼,与前夫相爱,但丈夫被毒蛇咬死,儿子被狼吃掉,长子落入水中,消失不见。
比丘尼与她的第三个丈夫结了婚,她的第二个丈夫遭受了虐待,她的丈夫不久就去世了。即使是被土匪占据,结婚后也会被官府处决,成为陪葬品。
夫妻之间的微妙关系,都是因为她前世不能生育,杀了一个小妾的儿子。夫妻之间的恩怨,都是三世轮回,何必“分道扬镳”。这与《离书》中所体现的“解怨释结”的理念不谋而合。
佛教的开明思想,反映在男方在最后一本以祝福女方的宽宏大量的举动上。另外,佛教的基本精神是众生平等,一种在“前世”、“今生”、“来世”三次轮回中得到验证的绝对平等。
一个人的行动源自他的想法和信念,并最终促成了一种系统的产生。佛教从汉朝开始,历经两晋南北朝,在隋唐时期达到了一个特别辉煌的时期。
《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和离”一词的规定过于简略,而“放妻书”则是唐朝以外的“和离”制度的有力证据,可以说,佛教思想的流传与唐朝“和离”的产生是密不可分的。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鼎盛时期,在对外、对外政策方面都表现出了空前的宽容。在统治者看来,礼法并不是无敌的。
“和离”一词的出现与唐代社会宽松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这就导致了古代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从两个姓氏、一个祖先、一个传宗接代到了夫妻生活的幸福程度,甚至还赋予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离婚表达权。
1.唐朝妇女地位的明显提升
在封建时代,“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妇女的地位不但比以前的朝代要高,而且比以后的朝代还要高。
唐朝在对待其它国家的文化时,也表现出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唐太宗李世民一改“夷夏之别”,提出“爱之如一”的国家关系。
一方面是因为唐朝的皇帝的生母是少数族裔,比如元贞皇后、窦皇后、长孙皇后,所以唐朝的统治者都是少数民族的后裔。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少数民族在唐朝都能接受的原因。例如,在体育活动中,少数民族妇女的豪迈表现在唐朝妇女身上。这首词,出自唐朝杜甫《哀江头》。
妇女们的业余生活也由原来的室内运动转为户外运动,如蹴鞠、拔河、角抵等。值得一提的是,女性角也经常会变成一种表演。
在消费观念上,唐朝普遍崇尚奢华,妇女的消费水平大大超出后世人们的想象,甚至可以说,唐朝妇女的消费已成为推动商品生产的主要力量。
而且,从《虢国夫人游春图》中的女扮男装,到《开元天宝遗事》中的仕女们骑着骏马,豪迈的饮酒作乐,都能看出唐朝妇女独特的旷达、奔放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
2.唐朝男女在婚姻中有一定的自主权
婚姻与事业一样,都是建立一个家庭的重要因素,一桩好的婚姻对提高一个家庭的整体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得不说,这一思想在唐代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继承。
比如,唐朝就将“尊老爱幼定亲”的规定扩展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姐”。
但由于唐朝经济的兴盛,使家族间的血脉联系变得松散,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也随之减弱,聚居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因此,礼法的需求也就没有以前那么强烈了。
再加上唐朝严禁买卖婚姻,“攀高枝”、“强强联合”等纯粹为钱、家族利益而被打压。
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家庭对子女的控制,使唐朝逐渐由“家庭本位”转向“家庭之道,女儿为先”的夫妇观念。
《唐律疏议》对于子女出嫁的情形,其规则是:“成亲为法律”。
有条件地承认这种“先斩后奏”的自主性婚姻,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外,还赋予了男女双方一定的自主权。
《开元天宝遗事》中,郭元振娶妻的事情,并不是张嘉贞一人说了算,而是郭元振与五个女人互相牵红线,这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当然,唐朝女性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不仅限于男性,而且在史料、小说、甚至是文献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主选择配偶的情况。
比如《秦中吟·议婚》里的“母兄不说,嫁人不久”,《相和歌辞·采莲曲》就是这样写的:“妾家过水边,舟上轻舟,寻知己,采一株同心莲。”
这些例子数不胜数,除了《唐律》,还体现了唐朝早期男女择偶的平等权利。
此外,唐太宗还在贞观年间,一反常态,在《劝诫民间婚姻》中,号召鳏夫和女子重新结婚。唐朝的统治者,不但没有反对改嫁,反而大力提倡。
“从一而终”的传统贞节观念在唐朝有所减弱。
重新婚姻自由结合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男女择偶的自主权,这无疑是为了在离婚制度中合理地考虑男女双方的意愿,并赋予女性相对平等的表达权利。
在不考虑“和离”的情况下,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前朝基本一致,只是采取“七出”、“义绝”的方式。
如果妻子没有“义绝”“七出”,那么如果婚姻不能延续,那么丈夫就不能以“非法离婚”的形式进行离婚,而且要受到相当严重的惩罚。
但说到底,唐朝还是男权统治。《唐律疏议》中,对男子利益的高度保护是十分普遍的。
父权制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唐朝。
然而,在唐朝妇女地位急剧提高的特殊社会环境下,《唐律·户婚律》中,为维护妇女权益,增设了“七不出则出”的条文,并通过“三不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唐律对“义绝”的认定是强制性的,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男性的权利空前地被压抑,迫切需要一种与“义绝”无关的“七出”。
这就是所谓的“夫妻关系不融洽,合情合理,不会受到处罚”的说法。
《唐律疏议》说:“夫妻义和,义断义绝。”如果不能和睦相处,就是一年的罪过,如果不能和睦相处,就是不能共处,如果两个人想要分开,那就不能坐下了。”
这一条款以“若”、“谓”为例,建立了一种假设情况,即夫妻之间的关系不睦,是由男女双方自愿的,而不受法律的干预。
即,如果没有“七出”、“义绝”,则夫妻可以以不安谐为理由提出离婚,而国家对此不予干预。
其实,从上述两条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来看,统治者的确是把“和离”作为一种附加条款。
“和离”制度是继“七房不出,不分而出”和“有罪之人不能出”的原则后,就成为了一种辅助。
从唐朝“和离”开始,经过宋、元、明两代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少七出、多离”的社会格局。
以往的认识常常将“和离”的产生归因于唐朝妇女的地位。
妇女地位的提高的确在“和离”的产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一种制度的研究则必须从表面上看出其实质。
从“和离”在后代所起的多维社会作用来看,“和离”的社会作用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
这一多重的社会作用也间接地说明了“和离”的产生并非一边倒的原因,而应该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剖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和离”这一为后世所沿用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