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过视频见证当事人签署文件办理香港国际

澳创海伢国际认证 2021-01-04 10:36:35

有关重申《通告305号》及通过远距离视像方式,见证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

2002年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聘请英国资深大律师,就委托公证人为声明人进行远距视像的监誓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及发出《通告第350号》,规定会员为当事人办理内地使用的《声明书》时,不得以遥距视像方式为声明人监誓,声明人必须身处会员面前完成整个宣誓(声明)程序。

最近,本会收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法),传来《有关通过视像系统见证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之查询》函件,表示因应近期疫情关系,中法收到不少委托公证人查询可否通过视像方式为无法前来香港的当事人办理见证签署法律文书公证,及咨询在“本人面前”的定义,详见本通告附件。

本会认同中法就上述事宜提出之意见,并将就“视像方式见证”的可行性与中法进一步商讨、研究。现本会特此通告重申《通告第350号》有关不得通过远距视像方式为声明人进行监誓的指引及提醒各会员:

委托公证人必须严格依照现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办证指引、格式及要求办理公证。办理《委托书》,第五类公证文书等需要当事人签署的公证文书时,委托公证人不得通过远距视像方式见证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必须亲自来到(身处)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委托公证人除亲自见证证明当事人的亲属行为外,还必须按格式要求亲自审查当事人之身份,以确保出具的公证文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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