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球队的组成应包括:a.快式--九名球员。b.快式含一名指定球员 十名球员。c.慢式--十名球员。d.慢式含一名特殊球员--十一名球员。e.男子球队名单必须全为男性球员,女子球队名单也必须全为女性球员。f.球队必须保持开始比赛或继续比赛所必要的上场人数。
罚则:违者为「夺权比赛」。上场球员的姓名必须登记於比赛的名单上,并且穿着球服於球员席内。
2.球员位置规定如下:
a.快式:投手、捕手、一垒手、二垒手、叁垒手、游击手、左外手、中外手、右外手。b.快式:含一名指定球员者:除如上述a项之位置名称外,另增加一名"指定球员"。c.慢式:除上述a项之规定外,另增加一名"游外手"。d.慢式:含一名特殊球员时,除上述c项之规定外,另增加一名"特殊球员"。
注:在比赛进行中,除捕手必须在捕手区内;投手必须在投球前之合法投球位置、或在距投手板2.5公尺(8 )半径之区域内;其馀同队防守球员,则可站在界内区的任何位置。
3.指定球员(快式):
a."指定球员"英文缩写为"DH",他的姓名应登记在比赛开始时的打击顺序之名单中,他可以被指定代替上场的任何一名球员打击。b."指定球员"必须保持其打击顺序至比赛结束。c.任何替补员任何时间,均可在比赛中为"指定球员"代打或代跑,但必须以未曾上场之球员为限。d."指定球员"不得上场担任防守之职务。e."指定球员"被替补退场之後,则不得再度上场比赛。f."指定之防守球员",在比赛中之任何时间均不得上场打击。g."指定之防守球员",必须列於打击顺序名单之最後一位 (第十位) ,提交裁判长或司球裁判。
4.特殊球员(慢式)
a."特殊球员":英文缩写为"EP"任何球队均可采用,但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将其姓名登记在打击顺序之名单中,直到比赛结束,否则被判"夺权比赛"b."特殊球员"必须在整场比赛中保持相同的打击顺序。c.采用"特殊球员"则必须有11位球员打击,及10位球员防守,防守位置可以任意更换,但是打击顺序不变。d.在比赛中任何替补员在任何时间,均可为"特殊球员"代打或代跑,但必须以未曾上场之球员为限。
5.再出场:
除"指定球员"(快式 )或"特殊球员"(慢式)之球员外,任何首任上场球员,均可以再上场一次,但其打击顺序不变。
注:首任球员与替补球员,不得同时登记在打击顺序名单之上。
罚则:违反再上场则处签名於名单上的教练或指导及该违规球员同时驱逐离场。注:违反再上场也视同违规球员。
6.首任球员必须於赛前的会商中,经司球裁判及教练的查检与证实始确定之。抄写在正式记录表上的姓名必须於该会中提出。总之,由於受伤或疾病时,可以在此时更改。更改後的打击顺序中之球员为首任球员并得以再上场。且於该会中被更改者,得以当替补员上场比赛。
7.替补可将其姓名填写於被替补员的打击顺序位置,其规定如下:a.欲替补球员时,球队的教练或代表应事先告知司球裁判,司球裁判於次一投球之前转告正式记录员。若违规替补在次一投球之前,自己发现并更正,则无罚则,且该行为变成合法。若投手已投球(包括违规),则违规替补即成立。
进攻:(1)违规球员正在打击中被发现时,则取消该员资格其他跑垒员的进垒均有效替补员继承其投球数。
(2)若违规球员已完成打击但投手尚未向次位击球员投球之前,被发现时,则取消该员资格且判其出局,该员之安打、失误、四坏、阻碍等因跑垒员之进垒为无效。
(3)若违规球员已完成打击且投手已向次位击球员投球之後被发现时,则取消该员资格,且其间之所有进垒均有效。
防守:(1)若违规球员完成防守行为,且投手尚未投出次一球之前被发现时,则取消该员资格,且进攻队得以选择维持原状或返原该球前之状况。
(2)若已投出次一球之後被发现时,则取消该员资格,并维持比赛的现况。
注:当取消违规球员资格时,即驱逐其离场,若再次发现其上场比赛则判该队"夺权比赛"。
b.在比赛中之任何球员,在任何时间均可更换。c.被更换退场之球员,除担任垒指导员外,不得再上场参加比赛。
例外:首任上场之球员,得再度上场一次。
罚则:违规後再上场比赛之任何球员及上场名单上登记之教练或指导,均应被判驱逐离场。d.首任上场名单上的球员,可以列入多位替补员,但是被替补退场之後,就不能再上场比赛。首任球员可以再度上场一次,但是第二次被替补退场,就不得再度上场比赛。再度上场之球员可以担任任何防守位置,但其打击顺序仍然不变。
例外:若首任投手在同一比赛局中,两次"面授机宜"之後而被替补退场时,该首任投手仍可以再度上场,但不得再担任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