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男子开挖掘机拍死派出所副所长,最后结果如何?

孟哥谈案事 2024-11-28 03:24:23

“不给钱就拆你房子,要你命”,这是一酒后男子在与村委会主任争执时说的话。

要求偿还欠款并没有什么过错,在随后的案件调查裁判之中,声称别人欠债不还的男子却被判处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罪名。

男子为什么会被判处刑罚?难道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酒后闹事生口角,徒生事端遭警告

案件中声称要拆掉别人房子的人是李某。某日,李某在餐馆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突然想到村委会还有二千余元的挖沟款未支付给自己,正好可以为自己清算饮食费用。

于是,以此为理由打电话要求本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立马到饭店来为自己结清这次的餐饮费,就算是抵了还没有支付的那笔挖沟款。

但是赵某认为以清算餐饮消费款代替支付挖沟款的方式不符合村里财物报账的相关规定,遂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心生不服。

当日下午,李某驾驶着大型挖掘机来到了村委会主任赵某家门口示威,两人再次发生争执。

李某心中的怒火被点燃,操作着挖掘机将赵某家的大门、窗户、院墙等房屋结构捣毁,赵某家的自建房屋瞬间陷入了一片杂乱之中。

同时,李某也没有放过赵某停在车门口的小汽车和电动自行车,使用挖掘机将其砸烂,给赵某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随后,李某仍然觉得不解气,既然不偿还挖沟款,那么就将市政燃气管道也一并挖断。

面对李某的无理取闹,赵某实在是忍无可忍,只好向警察求助。

逞强耍横瞎胡闹,触犯刑法恶果到

镇派出所副所长叶某接到报警之后,二话不说带着六名辅警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处置。

到达现场之后,李某还在继续实施破坏行为,眼前景象一片混乱。叶某只身上前制止,要求李某立马停止破坏行为,和平解决相关矛盾。

但李某不仅对劝阻置若罔闻,还连同民警辅警一起威胁,要求他们不要多管闲事,挥动着挖掘机巨大机械臂震慑着民警,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实施着破坏行为。

察觉到李某的情绪之后,叶某好言劝慰并且向市公安局发出了支援请求,在拨打完请求支援的电话之后,叶某一人走到挖掘机旁,大声朝着驾驶室里的李某喊道,“你快点停下来”,企图让李某停止破坏行为。

执迷不悟的李某仍然胡搅蛮缠,不依不饶地继续进行违法活动。

见状,为了保护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叶某赶紧带领辅警对身边的民众进行疏散,避免群众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

此时,身旁的辅警也大声提醒叶某道,“你自己要注意啊,你离他太近了!”

与此同时,李某已经将挖掘机开到了县道附近,路上的行人和车辆的人身和财产遭受到了紧迫威胁,叶某完全顾不上自身的危险了,连忙上前去阻止李某。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让人义愤填膺。

气急败坏的李某已经完全失去理智,在距离高速桥50米的地方停了下来,然后借助挖掘机铲斗的力量将民警叶某和其身旁辅警撞倒在地。

面对跌倒在地上的民警和辅警,李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不顾后果地用挖掘机的铲斗对着已经倒地的两人进行连续拍打。

见势不对,叶某立即将辅警护在身下,连续击打导致叶某本身头背部多处受伤,被保护的辅警的伤势相对较轻。

杀人滋事存侥幸,二审终审定罪行

在破坏赵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打伤民警、砸毁公私财物之后,李某似乎还没有完全发泄掉心中的怒火。

于是,李某又驾驶挖掘机转身回到自己家,从家中拿出两把砍刀。

在拿到了砍刀之后,持刀返回到村主任赵某家中,对赵某家尚未完全毁损的院内厨房进行破坏,将赵某的厨房破坏殆尽。

随着事态局势发展得更为严峻,当晚,李某在犯罪之后准备潜逃。

但是天网恢恢,公安机关扩大了警力,组织调动大型车辆,最终在一处空旷区域将李某围堵,对李某实施了抓捕。

当晚,法医对民警叶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年仅39岁的民警叶某因为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了较大的钝性暴力,全身上下多处发生骨折、脏器损伤造成了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某因为故意杀人、袭警等多项罪名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该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之中,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迅速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案件。

庭审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都参加了庭审旁听,法庭经过案件调查、证据评估、当庭审议等一系列的程序,最终对李某的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漠视法律规定,借故生非,在民警劝阻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国法纪律,任意损害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对于正在合法进行执法行为的民警,将其拍倒在地,并且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袭警罪,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作为累犯,在之前还实施过其他犯罪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继续犯了以上的罪状,足以证明李某在接受法律制裁之后仍然不知悔改。

并且李某的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带来的社会后果相当严重,其本人也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法院给予严惩,当庭判决李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和袭警罪,并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调查,认为一审法院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准确,对于李某行为的裁判是合法合理的,并不存在过错。

因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最终,李某还是被判处了死刑,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事情的开端只是因为李某想要要回挖沟款,但在被告知报账方式不符合规定之后,竟然剑走偏锋,以暴力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袭击警察致使民警死亡,实在令人唏嘘。如今证据清晰、事实清楚,李某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下面,就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思维来分析一下,李某为何会面临多种罪状,在厘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帮助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一、对于李某酒后实施暴力行为索要款项,对村委主任赵某及路边货车、警车等使用挖掘机进行破坏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定性?

醉酒常常成为刑事被告人企图免除刑罚的托辞,醉酒在刑法上为原因自由行为,并不会对犯罪认定和刑罚承担产生影响。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陷入无责任状态,行为人对于此无责任状态可以自由抉择,但还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无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

刑法规定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精神振奋,意识不清而所犯罪行,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李某不能以醉酒为由以逃脱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自己的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村委主任赵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汽车、路边停靠的货车等私人财物,以及民警叶某出警警车等公共财物进行破坏,打扰了周边民众的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公私财物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李某的行为主观上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显然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其行为也构成了破坏公私财物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破坏公私财物罪,二者想象竞合,法院在对李某进行定罪处罚的时候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二、李某将民警叶某和辅警拍倒在地,并连续用铲斗对叶某进行拍打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李某将民警叶某和辅警拍倒在地显然构成了袭警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构成四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一般主体,客观上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

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是一般主体,且喝酒行为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其故意驾驶着挖掘机并且利用铲斗将民警和辅警拍倒在地。作为公安机关民警的叶某带领着辅警正在执行相关的工作任务,由于李某的行为,导致民警和辅警无法继续执行正当职务。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袭警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李某在将叶某撞到在地,叶某毫无反手之力的情况下,李某没有停止自身的侵犯行为,而是继续不计后果地使用铲斗对地上的叶某进行连续多次的拍打。

作为有完全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明知铲斗的重量,连续拍打将会导致人受伤甚至死亡,李某仍然故意坚持实施拍打行为,并且导致民警叶某窒息性死亡,其犯罪行为在故意连续拍打叶某之时已经发生了转变,不再是单纯的袭警罪,而转变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在实施了破坏行为之后,故意杀害民警以示威,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此,李某将民警叶某和辅警拍倒在地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对叶某进行拍打致使叶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李某的一系列行为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构成袭警罪,还构成故意伤人罪,应当多种罪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处李某死刑。

结语

本案中的涉案被告人,本来是想要行使正当权利,但却选择了错误的途径,最终害人害己,因小失大,在侵犯别人生命的同时,将自己的生命也葬送出去。

在这里送大家一句话,行使权利,莫忘义务。好言提出诉求,胜却刁蛮耍横、有理变为无理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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