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真的冤枉了。
王夫人撵晴雯,有充足的理由。比如说太漂亮了,担心她对青春期的宝玉有不良影响;比如说“托大”,不经袭人(没公开的姨太太)同意,就擅自做主撵走犯错的小丫鬟,但又不明确罪名,引得小丫鬟的母亲来吵架;比如说性格张狂,多次骂小丫头,还用簪子扎坠儿的手——虽然贾府的规矩,大丫鬟对小丫鬟有管教权,但这已经超出正常管教的范围,涉嫌虐待了。
晴雯“金闺绣阁中生色”,有她可爱的一面;但放在职场上,她不仅性格不讨喜,而且屡次犯下严重错误。如果拿这些作文章,把晴雯打发出去,真是一点儿也不冤枉。
可是,王夫人撵晴雯,用的是什么罪名呢?
在王夫人传讯晴雯之前,已经对她有个深刻印象,只是人和名字对不上号:“我的心里很看不上那个轻狂样子”。以王夫人的身份,找个“大了”“多病多灾”的理由,把“很看不上”的晴雯打发出去,谁也没话说。或者就直接说“看不上那个轻狂样子”,所以要辞退晴雯,谁又能说什么了?宝玉和晴雯拌嘴,不也是说“我何曾经过这个吵闹?一定是你要出去了”吗?
但是,王夫人没有。“后来要问是谁,偏又忘了”。
传唤晴雯时,王夫人的心理前设是“若有这个,他自不敢来见我的”,但是晴雯坦然而来,否定了“若有这个”的假设。也就是说,不管从事实来看,还是从王夫人的逻辑来看,晴雯都不是绣春囊的主人。
晴雯自称“我不大到宝玉屋里去,又不常和宝玉在一处,好歹我不能知道”,王夫人就“信以为实了”。当然事后一定有人告密,王夫人也知道晴雯常常在宝玉屋里值夜班。小丫鬟居然敢欺骗当家太太,晴雯真是自己找死。如果把这个情节公布出来,那是妥妥的罪名,晴雯也不能叫冤。
可,当家太太被小丫鬟骗过,“信以为实了”,充分证明王夫人智力低下。她丢不起这个人,所以对此事一言不提。
是的,晴雯的罪名那么多,有的“忘了”,有的又不能提。最后把晴雯撵出去,用的是最不服众的“狐狸精”罪名:“我虽生的比别人略好此,并没有私情密意,勾引你怎样,如何一口咬定了我是个狐狸精”。
天知道,晴雯虽然想着“大家横竖是在一处”、“我一头碰死了,也不出这个门”,可她真的是坚贞自持。而且她并非没有机会,撕扇那次宝玉不是邀请她一起洗澡吗?她可是明确拒绝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