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的正能量 2025-01-20 04:26:34

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1988年5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予确认,全面保护作者权益的版权法正在加紧制订,有关图书期刊、录音录像、大专教材和建筑标准设计等方面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已在试行,版权立法既有民事立法的性质,又有社会文化基本政策的性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有完善的行政监督手段,才能保证版权法规的有效实施。近年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地方版权管理机构已先后建立并积极开展了工作。但是,由于版权法尚未颁布,我们在版权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地方版权管理工作存在着性质不清、职能不明和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加强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现就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有关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地方版权管理机构为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目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内设版权处,争取对外以地方版权局或版权处的名义工作,作为地方版权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二、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的任务

地方版权管理工作是全国版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检查和监督版权法和有关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对本地区的版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版权保护的社会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具体工作职能有:

1.制定本地区版权管理的具体办法;

2.依法处理涉及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纠纷;

3.应邀为人民法院处理版权案件提供帮助;

4.协助其他地区版权管理机构处理跨地区的版权纠纷;

5.提供有关版权方面的咨询;

6.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培训版权人员;

7.掌握了解本地区有关保护作者权益的情况,收集有关案例和资料;

8.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实施,推广合同的使用;

9.审核本地区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权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10.审核本地区成立版权服务和贸易中介机构的申请,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指导监督其业务;

11.向国家版权局通报反映情况,就版权法和有关规定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2.编办本地区版权工作的简报,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推动本地区的版权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

13.承办国家版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编制

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门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不少于五人,可逐步配齐。干部配备应考虑法律,文化业务和外语人员的构成。

四、关于地方版权管理人员的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依法秉公办事,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掌握法律知识,熟悉版权理论和实际业务;

4.具备分析处理版权案件的能力;

5.熟悉出版或其他有关文化门类的知识;

6.有规范文字表达的能力;

7.部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的工作制度

地方版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的工作制度有:

1.开展社会调查的制度;

2.版权信访咨询制度;

3.办案制度,包括版权纠纷处理的程序或仲裁条例以及转案跟踪制度等;

4.处理版权纠纷和开展版权服务的收费办法;

5.涉外版权合同审批制度;

6.培训、宣传工作制度;

7.业务学习制度;

8.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管理制度;

9.总结汇报制度;

10.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关于地方版权管理机构当前的主要工作

1.建立健全机构,解决对外名义问题;

2.配备适合目前工作需要人数的干部;

3.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必需的工作制度;

4.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调解或处理本地区的版权纠纷;

5.审核本地区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权合同;

6.开展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

7.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处理版权纠纷的能力;

8.总结《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他版权有关规定实施的经验;

9.开展调查研究,摸索版权工作行政管理的经验,有条件可按规定指导开展其他形式管理的业务。

各地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工作。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映给我们,以便研究解决和改进。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著作权)27: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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