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吃过一万多块,仅仅六斤的虾吗?
提起这个价格,大概很多人脑海里一闪而过的是先打给物价局,但实际上,一万多块六斤的虾还真的存在,只不过那11000是罚的!
案件详情2021年郑州一名海鲜店老板想吃虾,偏偏他想吃这种虾,自己家里还没有,就这样,他到了一个自己熟悉的店铺,买了六斤虾。
六斤虾买回来后,他为了保持虾的鲜活,还专门给虾充了氧气,放到平时的展示柜里。
但是紧接着发生的故事就有点虚幻了,一个小年轻进来一定要买他刚才买的,打算留着自己吃的虾。
老板先是解释了一下,这个虾并不是卖的,是为了自己吃的,但是小年轻一直坚持,老板就卖了三斤给他。
卖出去之后,老板还以为就是普通的游客无事发生,但没想到那个穿着普通衣服的年轻人实际上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便衣。
市监局的便衣买走3.48斤,对产品进行抽检,这种检验方式可并不是空穴来风,近些年来,市场一直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从弄虚作假到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八两称坏榴莲屡见不鲜。
针对于这些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经常派出便衣,以购买的名义偷偷带回来进行检测。
买走3.48斤被带回去进行检测之后,还真的发现了问题,一个月后,张某接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上一批次抽检不合格为由,要求他进行罚款。
张某看着突然接到的水产检验报告,其上面称张某所销售的水产基围虾不符合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原本这就不属于自己销售的产品,所以张某也并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他认为,自己买这个虾,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自己食用,这件事情对自己来说应该没有什么主要的影响,所以他也并没有及时的去复检。
张某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是没想到年末的时候,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于张某的海鲜店再次进行了调查。
毕竟之前的确产生了抽查不合格的状况,第二轮调查过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报告为基础就海鲜店的情况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最终针对于张某销售的基围虾不合格的情况,处罚11000元。
接到处罚单的时候,张某肯定是不愿意的,毕竟自己本身那个虾买来也是为了自己食用,倘若是为了对外出售,他会大批量进口,而不是只买了六斤。
而且当时的便衣买虾也是在便利强烈要求下,自己才出售的,自己提前说过了,这是自己食用的,不会对外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对于这个处罚是相当的不服气,毕竟28块钱一斤的基围虾却罚了自己11000,而且还不是自己主观上要做的事情。
张某甚至还出示了自己当时为了食用起来安全向商家索要的产品合格报告,可是这个报告的出示没有让事情变得简单,反而让事情变得更加麻烦起来。
市场监督管理局勘查后发现,这个报告虽然是基围虾的报告,但并不是这个海鲜档口的基围虾报告,而且也并不是相关批次的,所以这个报告属于无效报告,并不合格。
这个时候双方僵持不下,毕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视角看来,这批基围虾的确是放到了可供出售的充氧环境里,并且的确对外出售了。
张某所说的只是用来食用的言论,极有可能是为了掩盖这一事实。
倘若轻易放弃,那便是助长这种不良风气,以后若每个商家都学习这类情况,凡是发现不合格状况,就谎称是自己购买自己食用,那怎么办?
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于这一事件,一定要调查出真相,不论多麻烦,绝不退步。
张某见这件事情没有退路,一气之下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就这样,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偏偏双方都存在正确的可能性,倘若张某真的是买了这六斤虾,只是为了个人食用的情况下,并且出于无奈被迫卖出去三斤,那这11000的处罚的确对于张某来说就是无妄之灾。
但是倘若张某真的以自己吃的名义在售卖这批虾,那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坚持也是有意义的。
最终,经过多方调查,法院判处撤销对张某11000元的罚款,但是关于张某私下购买却把可食用的基围虾放到了对外出售的氧气容器里这个行为提出了批评。
同时指出决不能再次将这种东西进行二次销售,在没有合格检测并且正当进口渠道的情况下,再出现这类行为则要进行重罚。
既然出售的是可供食用的货物,那就必须要品类齐全,渠道正当,这一行为不可取,但也绝不会因为这一行为而曲解了他本来的意愿。
【法律分析】1.为何基围虾产品不合格会处以11000元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当地食品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个体户、经营者等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危害人身健康的物质、或者添加除符合食品添加剂以外的添加剂,违反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同时处于一万元至十万元区间罚款。
所以不管是从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对于他这一行为的处罚都不算重,倘若真的存在出售不合格的基围虾类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1000元的罚款是完全正确的。
倘若这份食用的基围虾造成了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威胁,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就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罚款了。
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次案件调查中出现的唯一不合理地方,就是张某在并没有利用此类虾品获益的情况下,主观的认为张某是在说谎。
虽然是出于防患于未然,但并不符合合理调查取证的流程。
张某的确存在私自进货,并且对外出售不合理产品的可能性,但这类可能性仅是主观认为,并不是客观事实。
所以这里处罚从绝对客观意义上来看并不合理,这也是法律为何判处撤销处罚的重要原因。
张某本身在购买虾产品的时候属于消费者,所以并不需要商家提供过多的相关产品合格证,在张某这一行为上,并没有存在任何差池。
作为一个消费者,他在购买时没有查看相关资质,是属于消费者的疏忽,而且对于便衣出售的这三斤虾,本身也并不存在盈利行为。
所以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的王某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角度看,这个处罚本身不符合事实,也不合理。
2.撤销处罚后,为何要给予批判?
或许在大家眼中,所有的案件非是即否,既然断定这类处罚是张某无心之作,并且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犯的错误,那为何要对张某给予批判呢?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作出整改或召回处理等。
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或者相关合格认证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销售者在销售前应当查验商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规定,如果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定程度上有违法赔偿的责任。
另外,食品销售者也应当按照要求索要提供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明。
张某在并没有完整手续的情况下,就对此类产品进行二次出售,虽然一开始出售是为了分享,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无法改变此类产品手续不全并且不合格的事实。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某的行为也存在差池,因此给予批判。
而且,张某作为海鲜店的老板,对于此类手续应该索要更加齐全,这里疏忽,给予警告,同时也是给张某做出提醒。
此后,对于自己购买食用的产品,出于身份敏感,都不应再次向外进行二次销售。
食品安全是自建国以来一直在严格监控的相关事例,从政府到人民,一直强抓关于食品安全的各个相关事例。
毕竟假奶粉,假鱼肉,此类毒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的产品屡见不鲜,食品安全管理局最初进行的便衣走访,也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有些商贩私下出售这里不合格产品。
如今关于食品安全未来的把控依旧是漫漫长路,需要商家,消费者共同努力。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这是钓鱼执法。
刚买到,就有人来买,还非买不可,这正常吗?买的人是官方的,没穿制服却执法,是不是知法犯法?这时候的物证谁保证是原物?这是事情的过程,法庭为什么不提?
市场监管局怎样证明检测不合格的虾是在他那里买的。
确定拿走的虾,是检测的虾?个把月了,虾搞钱
钓鱼执法有脸啊
不查养殖场查商家,还搞个钓鱼执法,一个月后出报告,建议商家关门大吉,
坏良心的事干的贼溜[点赞]
为了完成罚款任务这些人脸都不要了!
几只虾罚1万,日本核食进口也就罚一万,执法权到底有没有公正性?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话啊,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和反思
钓鱼执法?这种执法人员该死!用尽各种手段来对付自己的同胞,这种人如果放到战场上,肯定会倒戈投降
钓鱼执法算不算
该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