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2024年以来,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2024“春雷”暨“铁拳”行动为抓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质量领域违法案件,9月27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5月14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637.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西区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称攀枝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作业本(型号:32K,开本787×7091mm 1/32),经2023年度西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纸张定量”项目不符合QB/T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作业本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通讯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29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东区某通讯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数字移动电话机2台;罚款199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东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移动电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攀枝花市东区某通讯经营部销售的数字移动电话机经检验,不符合GB4943.1-2022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4943.1-2022标准的移动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萝卜刀)案
2024年1月24日,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萝卜刀)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3D萝卜刀21支;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4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销售的3D伸缩萝卜刀外包装未标识玩具执行标准与玩具警示标识。3D伸缩萝卜刀外包装未标识玩具执行标准与玩具警示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1-2014)和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GB/T5296.5-2006)中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的与警示标识的塑料玩具3D伸缩萝卜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的违法行为,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4日,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1270把,处罚款10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年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黑狼火箭”进行了监督性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烟花爆竹存在“点火引线不是绿色安全引线,引燃时间小于规定标准,使用违禁药种”等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9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杜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和区流动商贩进行计量专项检查,在烟火仁和步行街宝灵街入口处使用2Kg标准砝码对杜某某销售甘蔗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出厂编号:64444)进行核称时,电子计价秤读数显示为3.395Kg,负偏差1.395Kg,超过该产品负偏差40g的相关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中“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1Kg<m≤2Kg的负偏差为40g)。经委托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甘蔗销售时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电子计价秤,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商贸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3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商贸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3024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商贸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导线与连接、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产品执行标准以及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醇基燃料燃烧器具案
2024年5月28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对攀枝花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产品执行标准以及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醇基燃料燃烧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产品 “安全智能灶”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行业领域安全检查,检查发现攀枝花某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的4台商用灶,灶体各部位均未见标注有产品执行标准、规格型号、适用燃料种类、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标签或铭牌,在其中一台标明为“安全智能灶”的操作台面上,加贴有“中国节能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NAS管理体系认证”“QS生产许可”等标志。经核实,上述认证标志为伪造。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产品执行标准以及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醇基燃料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仁和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案
2024年3月21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某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卷不合格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9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5日,在2023年度米易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徐某某销售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撕裂强度”项目不符合标识的GB/T18173.1-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米易县某农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失效、变质的肥料案
2024年6月21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对米易县某农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失效、变质的肥料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失效、变质产品:类糖体®乳酸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21袋、爱AMP普HortiFeedMKP0-52-34肥料16袋;罚款2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告知函称,米易县某农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2种过期肥料产品。米易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类糖体®乳酸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7.08,产品有效期36个月,数量21袋;爱AMP普HortiFeedMKP0-52-34,生产日期:2018年6月27日,保质期5年,数量16袋。上述2批次肥料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变质的肥料的违法行为。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边县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PVC-U建筑排水管材案
2023年9月12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对盐边县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PVC-U建筑排水管材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0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盐边县某建材经营部经营的“PVC-U建筑排水管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的“尺寸-壁厚”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PVC-U建筑排水管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攀枝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