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号:(2022)赣1021刑初2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31日
02案件事实黄某某在担任南城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期间(2015年至2021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以下行为:
· 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 贪污罪:虚开发票侵占公款7.64万元。
· 滥用职权罪:主导“转圈粮”操作,以虚假轮换方式完成9935.1吨储备粮轮入任务。具体手段包括:
与多家企业串通,通过虚购虚销、以陈顶新(即用旧粮冒充新粮)套取国家财政补贴650.05万元;
制作虚假入库码单,骗取贷款并规避监管;
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流失,破坏粮食安全管理秩序,危害粮食安全。
03法院观点与裁判理由· 主体适格性:
黄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经理,受政府委托管理储备粮,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
· 滥用职权行为定性:
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实施“转圈粮”行为,黄某某作为提议者和组织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套取资金仍在公司账户,但因脱离国家专款专用监管,已造成“实际损失”,且危害粮食安全制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 量刑依据:
受贿、贪污数额较大,但因退赃、自首等情节从轻处罚;
滥用职权罪因社会危害性大,虽追缴赃款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668.65万元上缴国库。
04相关法条·《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致公共财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82、385条: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明确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人员的渎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集体研究形式下的责任追究规则;
第八条:“经济损失”包括专项资金脱离监管的风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抚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禁止以陈顶新,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
05结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转圈粮”行为的损失认定及渎职责任划分。法院明确指出,国家专项资金的失控状态即构成损失,且粮食安全制度破坏属无形危害,二者均纳入刑事评价。此案警示: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套取国家政策红利,不仅面临财产刑,更将因危害公共利益承担重责。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任何“账面上动手脚”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