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刑终810号
01.基本案情成都玻璃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改制后成立胜达公司作为改制载体,卿某跃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弢、袁某才、黄某熙分任董事或监事。2007年8月,四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以“特殊贡献奖金”名义分配48.6万元,并另出资17.7万元受让职工退股股份,合计侵占66.3万元。案发后,四人召开董事会撤销奖金并办理股份退还手续。
原审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定四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卿某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审法院维持原判,但二审终审改判:卿某跃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三人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02.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卿某跃等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边界:新旧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规定不同(旧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新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如何选择适用?
·主刑与附加刑的轻重比较:新法主刑减轻但附加罚金,是否仍应整体视为“轻法”?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
法院指出,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卿某跃等作为公司高管,对资产处置具有决策权;
非法占有目的:未经股东会决议私分奖金,具有直接故意;
财产转移事实:资金实际用于受让股份,形成侵占既遂。
尽管案发后四人主动撤销奖金分配并退还股份,但犯罪行为已完成,退赃行为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适用
根据《刑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从旧兼从轻”原则要求比较新旧法律的整体刑罚轻重。本案中:
旧法(1997年《刑法》):职务侵占罪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
新法(2020年修正案):最高刑降至三年有期徒刑,但增设罚金刑。
法院认为,主刑减轻是判断法律轻重的核心标准,附加刑的增加不影响整体适用新法。这一立场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立法意图。
·共同犯罪与量刑情节的平衡
四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法院未区分主从犯,理由在于:
地位作用相当:四人共同决策并实施侵占行为,职权分工无明显主次;
自首情节:四人主动配合调查并退赃,依法从轻处罚;
缓刑适用: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最终对四人宣告缓刑。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细化适用
本案明确了新旧刑法交替时,主刑与附加刑的权衡方法:以主刑为基准判断法律整体轻重。这一规则避免了因附加刑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边界
法院严格区分“单位内部决策瑕疵”与“刑事犯罪”。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分配资产,即便以“奖金”名义,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这警示企业高管须严守公司治理规范。
·缓刑适用的审慎性
尽管新法大幅降低量刑幅度,但法院仍坚持缓刑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情形。本案中,退赃行为与自首情节是缓刑适用的关键依据。
05.律师代理要点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抗辩
·职务便利的认定
辩点:区分职务行为与集体决策的界限。若被告行为经集体讨论或符合企业惯例,可能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策略:调取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奖金分配程序虽未履行股东会决议,但存在长期默示授权或内部管理惯例。
·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
辩点:强调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若“特殊贡献奖金”具有奖励性质且未实际转移至个人账户,可主张缺乏非法占有故意。
策略:结合企业历史背景(如改制后需激励管理层),说明奖金分配的正当性;通过财务凭证证明资金流向与个人消费无关。
·犯罪既遂的争议
辩点: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若资金尚未实际分配或股份转让未登记,可主张犯罪未遂。
策略:分析资金划转流程,证明款项仍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如案发后及时撤销奖金分配)。
二、法律适用与量刑规则的突破点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细化适用
辩点:主刑与附加刑的轻重比较。若新法主刑更轻但附加刑更重,可主张整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
策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强调主刑减轻是核心标准,附加刑加重不影响整体适用轻法。
·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
自首情节的认定:证明被告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67条的自首条件。
退赃与悔罪表现:强调案发后及时退还款项、恢复原状,降低社会危害性,争取从宽处罚。
·缓刑适用的可行性
辩点: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再犯风险。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已弥补损失,可主张适用缓刑。
策略:提交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企业谅解书等材料,强化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
06.结语(2021)川01刑终810号案通过精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展现了刑法修正背景下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严谨性。本案的启示在于:法律解释应始终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同时兼顾实质正义;对于企业治理者而言,刑事风险防控的核心在于规范决策程序与强化合规意识。最终,这一判决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亦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