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初中生杀人案大家都有听说过吧。
去年3月10日,
三名年仅13岁的初中生因为琐事将自己的同学杀死,
并用铁锹将他的脸铲得面目全非。
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这起案件在当时曾引发过全国轰动,
而在等待多日后,
我们终于等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12月30日,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样的判决结果令很多网友无法接受。
尤其是被告人马某某,
他明明也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犯罪中。
在目睹杀人后,
还帮着一起销毁被害人的手机卡。
虽说他在案发后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但他参与犯罪是事实,
仅仅一个矫治教育也未免太轻了些。
也因此,
有网友表示,
如此一起恶性刑事案件,
三个主犯,一个无期,一个十二年,一个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判决根本起不到威慑力。
说实话,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
小编也觉得落差有点大。
在没判决前,
我都以为他们三个死刑跑不了的,
没想到最后却等来了这么个结果。
一个只判12年,
短短12年后,
正值青年的凶手可以从监狱里好好地出来。
另一个说是无期徒刑,
但中间被减减刑什么的,
也有很大可能可以提前出来。
凶手可以活的好好的,
但那个无辜男孩却再也回不来了。
我们都说要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可现在被害的人也是未成年啊,
谁来还他个公道呢?
那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为什么就不能有死刑呢?
这就要说到我们刑法的无奈之处了。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
不是法院不想判,
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只能判个无期徒刑。
因此,
邯郸恶性杀人事件从某个层面上也揭露了我国刑法的落后之处。
像这种未成年人故意恶性犯罪,
理应和成年人同罪同罚。
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没错,
但我们应该保护那些品行优良、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
而不是那些主观恶意伤害他人、故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邯郸这几个初中生的所作所为,
已经突破了人们认知的底线,
无论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
还是手段残忍的杀人埋尸,
都对整个社会的安定都造成了巨大影响。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年纪小、未成年,
就让他们减轻惩罚。
那么,
各位亲爱的朋友,
你们如何看待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判决结果?
欢迎留言讨论,我们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