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办法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办法中明确了设立居住权的多种方式,为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可以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需要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一规定保障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部分共有人擅自设立居住权而引发的纠纷。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则为遗嘱人在身后安排财产和保障特定人员居住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此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确保了在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居住权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确认和保障。
办法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居住权的明确性和唯一性,又能够满足多人共同居住的实际需求。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这一规定在保障居住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不动产的市场流通性和金融属性,确保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生活必需的保障性,且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办法暂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这一决策充分考虑了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和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避免了因居住权登记可能带来的复杂问题和潜在风险。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完善《居住权登记办法》至关重要。在11月1日前,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提出意见。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充分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确保居住权登记制度的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