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自然人王某第43类“云住酒店”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21 17:05:35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2558856 号“云住酒店”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初审公告,并且对申请商标的标识申请了作品登记,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云住酒店”为偏正短语,由修饰词“云住”及中心词“酒店”构成,在偏正短语中,中心词起到决定短语性质的作用,故主要突出中心词“酒店”。其与引证商标1-2“云住”所指向的事物不同,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558856 号“云住酒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云住酒店”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2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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