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恋爱半年花费320万"的新闻引发热议。旅游相识的男女闪电恋爱后分手,恋爱期间,男方先后花费320万,女方向男方转账50万,分手后,男方主张女方返还270万。但是,女方拿出了男方写下的"永不追讨"承诺书,那么,这270万到底还要不要还?这个案件,值得所有在感情中涉及大额经济往来的当事人仔细推敲。
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我常调侃:爱情可以感性,但涉及财产时一定要唤醒自己的理性。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在分手后可能会遵照以下规则处理:
第一类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宗财物赠与。恋爱期间,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一般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没有结成婚,那么赠与行为失效,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如果赠与的财物已经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可以酌情扣减后再要回。
第二类是日常消费型支出。比如说:餐饮、旅游、节日礼物等小额支出,法律视为一般性赠与。这类支出就像泼出去的水,就算罗列的再详细、取证再精确,法律都不会帮你回收。
第三类是特殊含义转账。520、1314等具有示爱性质的数字红包,即使累计数额较大,仍属情感表达范畴。通常情况下,分手后很难再要回。
此外,该案件中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承诺书是否具备效力。不管在恋爱期间还是结婚期间,很多人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个保证。但是,这一类承诺书如果写不好,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我们如何判断该承诺书的内容是否有效呢?
首先,我们要看承诺书承诺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比如说: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或大额财产,并承诺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永不追回。
其次,我们还要看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对方在写下承诺的时候是否处于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曾有位委托人被要求签署"自愿赠与声明",后证实是在对方的胁迫下签订的,最终协议被判无效。
第三,我们还要看承诺书中的内容是否太“超前”了。比如说:我们可能会婚前或者婚内约定,如果其中的一方出轨,需要净身出户。但是,对于这种离婚时候的财产约定,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往往是不生效的。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拥有甜甜的恋爱,也能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如果在恋爱期间遇到纠纷,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