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宗教用地?
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宗教用地是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寺院、道观、教堂清真寺等宗教自用地。
二、宗教用地的性质是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一个重要类型,我国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包括宗教用地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中将宗教用地划入“特殊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的二级类。
《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明确把宗教用地列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重要类型,其中第九类(A9)为宗教用地,即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三、宗教用地能不能划拨?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了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这些规定和标准保障了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与实施建设。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宗教用地使用年限有何规定?
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如陕西省自然资源规定,行政划拨的宗教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因其特殊性可以暂时视为永久性。
五、宗教用地如何确权?
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如辽宁省自然资源和宗教部门规定:一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凡土改时期没有将宗教用地分配给农民,至今仍继续使用的,或“文革”期间中断及其他原因中止使用,落实宗教政策后在原址重建或恢复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是土地公有制之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农村宗教用地,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对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宗教用地建设的,应依法查处后,再申请办理宗教用地确权登记手续《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宗教信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确保宗教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六、宗教用地确权发证的有关政策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和房产只要符合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就可以纳入土地和房屋登记的保护范围。2013年,国务院将原来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
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的原则,登记程序的启动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因此,要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必须由宗教场所权利人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提出办理登记的申请。已经取得宗教场所用地的土地房产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关于申请主体,《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国家宗教局、民政部也联合出台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具体条件、方法和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明确了权利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