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有个葫芦案,案子虽小却惊心动魄!
福建长乐判了个“葫芦案”,可谓与《红楼梦》葫芦案异曲同工:长乐泰隆村镇银行与客户相互串通,以支付劳务费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设下陷阱诱骗担保人为该笔劳务费贷款进行担保。客户取得贷款后不去支付劳务费而是归还了银行的旧账。银行避开了风险,而担保人却叫苦连天。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对该案判了:支持银行的欺诈行为。
糊涂法官判下如此“葫芦案”,让人惊掉下巴?
2023年2月,福州市民谢燕花接到朋友冯某电话,称其表妹林凤急需5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现银行已经同意贷款,但需要有担保人才能放贷,他想请谢燕花帮其表妹作担保。在谢燕花的朋友圈,谁家有个什么困难都互相帮助,既然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都到了50万元,销售额肯定会不少,销售款到了银行账户,银行划走贷款应该没有什么风险。谢燕花于是也就答应了朋友。
2月17日上午,谢燕花随林凤来到泰隆村镇银行。银行与林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林凤,贷款人为泰隆村镇银行;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劳务费用,借款期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4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00%;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并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
同时,泰隆村镇银行还提供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让谢燕花和林凤的另外一个闺蜜王月榕签字。该担保合同约定:林凤劳务费贷款的保证人为谢燕花、王月榕。保证人愿为债务人林凤依主合同与债权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为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6年4月5日止,最高主债权为65万元。
合同签订后,泰隆村镇银行将借款本金50万元汇入了林凤银行账户。2024年4月5日,借款本金到期,林凤未归还欠款。泰隆村镇银行一纸诉状将林凤和担保人谢燕花、王月榕告上了福州市长乐区法院,诉请要求林凤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61万余元,谢燕花、王月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谢燕花收到法院传票后傻眼了。她感到事情有蹊跷,马上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律师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一眼就看出了端倪: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2023年2月17日签订,但贷款利息计算却从2023年2月16日计算。也就是说,款尚未贷出林凤就要承担利息。这唯一的解释就是林凤此前在这家银行有贷款,2月16日的利息应该是旧有的贷款利息。
律师再询问谢燕花:此前是否为林凤进行过担保?谢燕花说此前根本不认识林凤,此次担保完全是看在朋友冯某的份上。了解这些情况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要求银行提供林凤2023年2月17日贷款后的银行流水账,查看该笔贷款的流向。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新贷的担保人在不知道贷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泰隆村镇银行拒绝提供林凤的银行流水账。
遭到拒绝后,谢燕花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投诉泰隆村镇银行的欺诈行为。经监管局调查,林凤于2023年2月17日以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取得谢燕花的担保,之后从泰隆村镇银行贷款50万元。林凤收到该贷款后,陆续将款转入其丈夫的银行账户。其丈夫收到该款后,又陆续将款转至林凤泰隆村镇银行账户。林凤收到该款后用于偿还其2020年4月17日在长乐泰隆村镇银行的50万元个人贷款。
至此,事情已经明了:林凤2020年4月17日在泰隆村镇银行有一笔5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于是与银行协商续贷,以新贷偿还旧贷。林凤以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向泰隆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共同隐瞒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设下陷阱诱使谢燕花为其担保。贷款成功后,林凤将款用于偿还旧贷。
该案开庭当天,谢燕花向法官提供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调查结果:50万元的贷款流向并没有用于支付劳务费,而是“以贷还贷”。银行和贷款人串通,隐瞒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以劳务费的名义取得谢燕花信任,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然而,对其这一欺诈行为,法官却这样认定: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并判决谢燕花连带承担银行61万多元的本息赔偿责任。如此罔顾事实的判决,可谓是新时代的“葫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