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布《重庆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9·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4年9月3日2时许,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重庆市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为Ⅲ等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水港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实施单位为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明,2024年9月2日21时40分许,经四川中湾重庆分公司掘进班组长王*安排,王*、屈*华、王*3人到达篆塘隧洞进口进行洞内矸渣装载、转运作业。9月3日1时40分许,在运渣车装满矸渣后王*进行转运,王*步行随车指挥运渣车卸载,1时50分许,王*驾驶运渣车先行返回隧洞口,王*沿路清理洒落的矸渣。此时,屈*华继续操作扒渣机掏挖前方已经松动的矸石便于后续装载,期间,其在调整扒渣机作业位置过程中,扒渣机尾部向西侧快速摆动,卸矸口刮板固定轴西侧端面紧贴隧洞壁;2时许,王*到达隧洞进口时,发现运渣车车头朝外停放在进口处,王*侧躺在运渣车后方隧洞地面,头部周围有大量血迹和部分散落的脑部组织,安全帽和照明灯掉落地面,王*立即呼叫屈*华停止扒渣机作业,随即开始现场救援。3时28分许,120救护车将王*送至医院进一步抢救。3时30分许,王*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运渣车驾驶人王*进入隧洞违规靠近正在运行作业的扒渣机,遇扒渣机突然转向,头部受扒渣机卸料装置机体重力快速夹击,导致事故发生。调查组还指出,四川中湾重庆分公司作为施工作业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疏漏,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四川中湾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万*新、事故工程项目经理郑*、事故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郑*还被建议由区水利局函告四川省水利厅暂停其已经取得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
此外,四川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重庆笃远工程管理公司和区水利局也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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