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47岁男子彭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失足女小冰,两人最终以800元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并随即发生了关系。
半个小时过后,两人结束了交易。不过,就在小冰起身准备离开时,彭某却拦住了她。原来彭某认为自己付了800元,小冰不能这么早就离开了。
小冰却不认可彭某的说法,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谁也不让步。最后,气愤的小冰用力推了彭某一下,想要强行离开,彭某见状,顿时怒不可遏。
他竟然仗着自己力气大,不顾小冰的反对,强行与小冰再次发生了关系。事后,倍感委屈的小冰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吃了亏,要求彭某赔偿自己一笔费用。
彭某不肯,于是小冰一怒之下,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选择了报警处理。最终,彭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彭某对此感到不服,认为自己仅仅只是嫖娼而已,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彭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彭某与小冰两人一开始时的行为,的确属于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与小冰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之前并不认识,属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两人以8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协议,属于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两人在酒店见面后发生了实质关系。
综上所述,彭某与小冰属于卖淫嫖娼无疑。因为两人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卖淫嫖娼,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彭某和小冰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被依法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小冰准备离开时,彭某不同意,并对小冰用了强,涉嫌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半个小时后,两人结束了交易,这时小冰想要离开,可是彭某却坚决不让,并最终仗着自己力气大,不顾小冰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彭某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因此已经涉嫌了强奸罪。
综上所述,当彭某强行与小冰再次发生关系时,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嫖娼变成了强奸。
我们要知道,嫖娼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构成犯罪,可是强奸却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彭某并不属于情节严重之列,因此,会被依法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此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卖淫嫖娼案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可是由于彭某的一时冲动,却最终使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演变成了一起强奸案件,成为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
而彭某在被刑事拘留后,依然还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嫖娼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显然是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由此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你们觉得呢?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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